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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7-12-10 05:26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更多相关文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既判力 实体真实主义 改革


【摘要】:本文以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为讨论对象。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批的诉讼程序。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实体真实主义的影响下过于重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忽略了其他法律价值诸如法的安定性价值,人权保障价值,诉讼效益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等。任何一种司法制度的设计都是权衡各种价值利益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的结果,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片面注重单一价值的必将导致该程序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本文将以既判力理论与实体真实主义的协调为主线,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立法现状,和域外指导思想,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入手,通过对实践中暴露出的缺陷的解读,针对这些缺陷出现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具体改革性建议和措施,希望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望。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共引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陆亭宇;刑事再审程序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2 高贺仁;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D];浙江工业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27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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