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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问题研究——基于立法和司法的考量

发布时间:2017-12-16 13:05

  本文关键词: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问题研究——基于立法和司法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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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分类号】:D925.3
【正文快照】: 一、引言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体现出强烈的问题意识。立法机关特别强调了要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1〕其中,通过对复议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化司法机关对复议机关的监督,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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