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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合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7 21:27

  本文关键词: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合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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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了在消费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中国公益诉讼制度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201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权在实体法上有了新的突破,使消协在维护消费公共利益方面有了法律依据。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是可以提起私益诉讼的,那么如果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提起诉讼,两个诉是否可以合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是不可以的。笔者认为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提起私益诉讼应当可以合并,合并审理,不仅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还有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鉴于此,笔者将主要针对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提起私益诉讼诉的合并问题及相关程序规则进行研究。文章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提起私益诉讼合并的依据及实践意义。消费者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私人利益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有关联,其合并符合公正、效率、效益的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取向。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提起私益诉讼合并,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证据的搜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止矛盾判决。第二部分,主要对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提起私益诉讼进行诉的合并的特点进行分析。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提起私益诉讼合并,是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强制合并。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完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合并的具体制度。这部分分三个方面,论证消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合并的管辖制度,论证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损害赔偿及其追偿等制度,使消费者协会最大能力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同时也使受损害的个人利益得到足够的补偿。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4;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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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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