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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辩权探究

发布时间:2017-12-19 05:33

  本文关键词:刑事自辩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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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辩权是公民与生俱来、无可替代的一项自然权利,其有效实现需依托于被追诉人独立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两大基石。当前我国刑辩权的配置存在一种"辩护人中心"的立法预设,而被追诉人的自辩权项严重缺失。"孤立的被告人"的辩护现实往往架空了法律文本中以辩护人为中心的辩护权设置,致使我国刑辩实践更多呈现出被追诉人"一个人的辩护"甚至"断裂的辩护"的图景,辩护的有效性无从谈起。为此。我国应在辩护权立法上让被追诉人主体归位,给予其应有的元主体待遇,建立其自辩的基本权利结构,从而构建"以被追诉人为中心"的中国刑辩和谐机制。
【作者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
【基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留金发[2014]3072) 四川省社科重点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15年度资助课题(2015DJKT18)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2015年度资助项目(15JDY02)
【分类号】:D925.2
【正文快照】: 一、自辩权:与生俱来且无可替代的自然权利 辩护权(the right to defend)是受到刑事追诉者享有的针对犯罪指控予以反驳、辩解的权利。它最初因被追诉人只能自行辩护而为其所独享。伴随后来各国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改革,辩护权的主体范围逐渐从被追诉人扩及辩护人。但即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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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范素 (书评人);一部关于正确立场的自辩录[N];中国图书商报;2007年

2 一刀;农民工自辩胜诉的启示[N];工人日报;2006年

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李昀霞;“简朴”局长受贿自辩是“借钱”[N];法制日报;2011年

4 本报特约评论员 张宽明;允许充分自辩 法治天空更蓝[N];江苏法制报;2013年

5 本报记者 秦伟;审理或逾百日:许仕仁自辩新地款项为顾问报酬[N];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

6 本报记者 赵敬羚;公堂自辩 打工妹叶桂英赢了官司[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6年



本文编号:13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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