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举证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9 20:22
本文关键词: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举证责任研究 出处:《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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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概述。本章首选对多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关于答复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做实际调查,发现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的量逐渐增长并且占信息答复总量的比例较大,进而针对此答复的信息公开诉讼案件量愈来愈多,该类型诉讼应当受到重视;其次,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来理解信息不存在,认为应当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诉讼中的信息不存在;最后,总结实践中行政机关答复的信息不存在的原因和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的特点。第二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的证明对象。本章首先对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中证明对象问题进行阐述,认为确定该类诉讼中证明对象应当依据实体法的基本内容,遵循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结合原则。本文认为在诉讼中行政机关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信息为什么不存在,《条例》第21条第(三)项的内涵包括了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机关说明信息为什么不存在是实体法的应有之义,是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要求在信息公开领域的体现。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信息不存在欠缺的法律或者事实前提和其尽到合理查找义务进行举证,这也是证明信息不存在这一消极性事实的间接方法。第三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从举证责任的性质角度来看,其包括客观的举证责任和主观的举证责任,本章据此从这两个方面对原告和被告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原告的客观举证责任主要包括对一些程序性事项进行举证,主观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各案不同,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被告的客观举证责任中最关键的是如何举证信息不存在。本文从信息存在应当具备的法律和事实两个前提条件切入,行政机关举证信息不存在就应当对这两项前提条件部分或者全部欠缺进行举证。此外,行政机关还要对其尽到合理查找义务举证,查找行为的性质、查找的范围和方式、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状况对此项举证责任的完成有很大的影响。行政机关主观举证责任的内容也因各案不同而不同,行政机关有自主性。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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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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