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基本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3 09:27
本文关键词:非诉行政执行基本理论研究 出处:《吉林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实际履行基于行政机关特定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公法义务,特定行政机关或相关权利主体有权向法院提供申请,由法院经过非诉讼性审查裁定予以强制执行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制度。这一行政执行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通过司法力量的引入来有效引导行政执行权力的正当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及被滥用。这在理论上无可指摘,但其实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论是立法司法的滞后还是学术研究关注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我们对于非诉行政执行的基本理论界定不清、认识不足,由此决定了对于非诉行政执行相关论题的法学研究不可能获得实质性进展。分析与阐明非诉行执行相关基本理论问题,使未来非诉行政执行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发展获得基本法理的有力支撑,并使其按照基本原理的指向不断获得实践与理论上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学术界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内涵界定主要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申请法院执行说、诉讼执行对照说与诉讼外强制执行说。对非诉行政执行的内涵进行科学界定,应排除行政诉讼的因素而与诉讼执行对照说区分开来,排除行政机关自身有权执行的情形而与诉外强制执行说划清界限,并扩大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主体而弥补申请法院执行说的不足。非诉行政执行的主要特征包括,执行主体限于人民法院,启动程序要符合特定条件,主要依据具有双重属性,实施对象非常广泛而复杂。非诉行政执行的应然功能在于,限制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战略。 对于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属性的辨析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表征了不同的立法精神、价值取向与运行规律。目前学术界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属性的观点主要包括行政权力属性说、司法权力属性说与双重属性说,且双重属性说为多数意见,但其实双重属性说并不可取,只会导致非诉行政执行在相关立法层面、执法层面与司法层面的混乱。对于非诉行政执行的制度属性,必须持有明确的理论立场,从权力行使的根源、目的、内容及依据等层面看,行政权力属性说更为可采,但其具体内容应当经过理论修正。 研究非诉行政执行的法理基础十分重要,可以通过其追溯非诉行政执行的源头,帮助理解非诉行政执行的基本理论架构,进而为非诉行政执行其他层面的理论建构或制度选择提供必要的参照甚至是衡量标准。就既存观点而言,非诉行政执行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衡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与权利救济理论。依据西方政治学说与法理学发展史以及国家治理实践,通过法律制度建构来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与规制,已经被证明是相对有效的机制设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设置的法理基础首先在于运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与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最大限度地实现与保障人权,应成为现代国家法治的终极追求。在人权保障被作为基本法律价值目标的背景中,非诉行政执法制度必然会在保障个体基本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会成为践行救济权利理论的重要支撑。 在世界范围内,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司法权主导与行政权主导两种。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地区)采取了司法权主导模式,而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与地区则采取了行政权主导模式。纵观世界范围内各国法律体系中非诉行政执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不论以司法权为主导,还是以行政权为主导,均无法脱离该国(地区)特定的历史沿革、法治传统、社会环境及法律框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未来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模式的建构则需要着眼于对行政强制执行所涉利益类型的区分,沿着并行不悖的两条思路稳步推进,既确保社会经济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进行,也要保证涉及行政相对方重大利益的行政裁决得到公正的处理与执行。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3;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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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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