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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6 07:19

  本文关键词: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 出处:《广西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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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为保全核心内容是指对于某些行为实施的禁制,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行为保全最早是从罗马法的禁止令状中提出的,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诉讼制度。而随着诉讼在实践中的发展,为了弥补普通法律在救济中的不足,英国的衡平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禁令救助,最终成为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德国则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通过实践的发展制定出假处分制度,最终中间禁令制度与假处分制度成为名副其实的现代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但其毕竟是事后救济的一种手段,不能及时地救济权利,具有滞后性。通常当案件的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然受到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也极有可能无法弥补。因此,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制度意义十分重大,它能弥补诉讼救济的滞后性,保障判决顺利执行,防止漫长的诉讼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2000年和2001年进行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都相应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在行为保全制度上已初现雏形。2013年1月新修订出的《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制度最终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然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也仅寥寥数条予以规定,内容比较粗糙,甚至让有与财产保全一起混淆适用之感,至于行为保全相关的特殊需要却并未规定。不仅如此,寥寥数笔的法律规定也并没有明确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审理程序、审查方式、程序适用阶段、执行措施以及当事人救济赔偿等,这些漏洞使得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在实践中一直处于难以操作和混乱的窘迫境地。因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本文从行为保全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当前行为保全立法文本进行解读,分析立法缺陷以及可能的实践问题。通过对域外立法的研究,分析外国行为保全可借鉴之处,最后提出完善行为保全立法的具体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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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3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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