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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冤假错案视野下有效辩护制度的构建和保障

发布时间:2018-03-11 14:50

  本文选题:刑事辩护制度 切入点:有效辩护 出处:《江西财经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作了工作报告,平反冤假错案是两个报告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2012年至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无罪。冤假错案的层出不穷,让人民对司法失去了信任,给司法的公平正义带来了致命的影响,也让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前重大的挑战。相比陈满拟申请国家赔偿966万余元的事后补救、纠正,以及呼格案相关承办人被追责及其父母获得国家赔偿205万元。笔者相信,努力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最佳境界。沈德咏教授曾于2013年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我们应当如何预防冤假错案》,该文章就阐述了辩护律师在预防冤假错案上作用和意义重大。笔者对此非常赞同。当前,面对冤假错案的暴露和纠正,我们不能再予以逃避了,必须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或许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各有不同,有律师未及时介入或者介入后未充分发挥其作用,或者承办法官基于各种原因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等。辩护制度是对抗公权、保障人权、实现公正自由的利剑。我国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订(1996年和2012年),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对抗式诉讼的某些因素,对辩护人的介入时间、诉讼权利及保障都做了重大修订。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权利,没有辩护权,其他权利也失去了意义。然而,仅依靠被告人自行辩护所起的作用很小,必须依靠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辩护,才能维持控方和辩方相互牵制、制衡的庭审地位。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预防冤假错案这个大视角下重新反思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价值,在制度上为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进行构建和提供保障。引入有效辩护制度,正确理解并认真贯彻实施,不仅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辩护律师都是值得信赖和应当保护其权益的,才能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合理,让人接受。本文从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和念斌投毒案中看到了刑事辩护之难,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00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直接感知我国律师辩护的司法现状,并针对现状分析内在原因。结合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和无效辩护制度和英国的CCRC制度,提出了构建和保障我国有效辩护制度的设想。第一部分从二起错案的申诉以及100份刑事判决书看司法辩护的现状,简单介绍了刑事辩护制度含义和价值;第二部分立足于司法辩护现状,对制约我国有效辩护的原因进行了列举式分析,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有控、辩、审各参与方的法律思维、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等原因;第三部分阐述了在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和预防冤假错案的社会大背景下有效辩护的价值,有效辩护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缓解刑事法官的压力,促进公、检、法之间相互制约,亦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预防错案的发生,且对错案发生后进行追责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四部分分析了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及其评价标准、无效辩护制度和英国的CCRC制度,并得到一些启发;第五部分阐述构建我国有效辩护制度的思考,主要是从形式层面保障有效辩护的实现,这不仅要在法律制度规章上予以立法保障,也要在行政管理层面进行严格地设置,二是从实质层面进行保障,主要是主审法官作为裁判方,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辩护律师最大的方便,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引导其进行有效辩护。另一方面就是对有效辩护进行判断和建立无效辩护之诉制度;以及设立刑事冤案复核机构,由其调查冤假错案、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人的无效辩护行为,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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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9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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