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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展望

发布时间:2016-11-12 19:15

  本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展望,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展望

谢佑平 陈莹莹

? 2012-07-10 11:19:17 来源:《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莹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为指导,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以及审判程序等,强化了对公民人权的保护,是刑事诉讼立法的里程碑。同时,尚未获得立法确认的无罪推定、司法审查等原则,公设辩护人、被害人国家补偿以及三审终审制等制度,将是未来修订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人权保障 无罪推定 三审终审制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的回顾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束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自建国以来长达30年之久的法典缺失状态,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开辟了新纪元。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迄今已施行1年有余。《刑事诉讼法》的首次修正贯彻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加强制约,保障人权”的精神,增强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进步,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时隔16年,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变迁,刑事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2009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拉开帷幕,2012年3月14日,《关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修订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立法条文的简单增加,制度设计更加的科学完善,更体现为法治理念和制度设计的日趋科学完善。

在过去的十余年里,199年《刑事诉讼法》有效实现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但与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标准依然存在较大差距,诉讼程序中的封闭性、隐蔽性特征十分明显,辩护权依然受到较大制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不断涌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害公民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鉴于此,2009年初,《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基础上,历经3年时间,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讨论研究,不断对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并颁布。刑事诉讼活动与人权密切相关,“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并通过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和程序,如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加强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公安司法机关权力的限制和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增强诉讼的透明度和对抗性,,翻开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和民主司法的新篇章,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史上新的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人类社会从野蛮迈向文明,从漠视践踏人权到保障捍卫人权,无不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从诞生到“大修”,积极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发展,加强了对广大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可以说,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公民的人权保障史。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举人权保障的旗帜,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自身的任务,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从立法理念来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植入了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等司法理念,强调保障被告人人权,完善程序法治。从修法内容上看,《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内容统摄

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诸多制度,涉及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从篇幅上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原先的225条增加到290条,虽然立法的进步与否不能简单地以法条数量的多寡来衡量,但是至少表明我国立法者为刑事诉讼立法的细化和立法的可操作性的增强作出了努力。

(一)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贯彻和落实《宪法》第33条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列入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弱化甚至可以认为废弃了单纯强调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传统理念,进一步强化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平衡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促进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统一和实现。司法体制总是与司法理念相伴相随,司法理念的更新势必促使刑事司法以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重构并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的实现。事实上,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到了鲜明体现,如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通过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强化保障公民的辩护权等。

(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保障人权,完善程序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不惟如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创造性地规定了特别程序。

1.证据制度方面,确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大范围修改:首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两个证据规定”[2]的基础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证明责任,明确公检法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了“两个证据规定”的重大突破。其次,新增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该规定折射出对公权力的严格限制和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进一步保护,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制度保障。此外,还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重新诠释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立了相对合理的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等。

2.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方面,赋予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权是实现被告人诉讼权利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律师法》相衔接,对辩护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修改:首先,完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以期化解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实现了辩护与被追诉的同步,扩展了辩护权行使的时空。其次,还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由审判阶段延伸至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适用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从可能判处死刑扩展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等。这些突破有助于破解司法实践中辩护难的问题,实现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维护刑事司法公正。此外,修改第38条,将被追究责任的主体改为“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任何人”,删除“改变证言”的规定;规定辩护律师职业保密义务。当然,对于第38条的修改似尚不足以有力保证律师不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呼声高涨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尚未得到立法的确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仍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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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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