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_论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基本内涵

发布时间:2016-11-29 16:38

  本文关键词:论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龙源期刊网

论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基本内涵 作者:邸磊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第05期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20 个条文规定了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陪同当事人在场、陈述意见、代替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帮助当事人防御或攻击,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

关键词 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辅助 辅助人

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 以下简称刑事辅助制度) ,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与当事人有一定亲属或法律关系的人担任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诉讼给予陪伴协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辅助制度”,但有20 个条文规定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或者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帮助的内容,这些“代替”或“帮助”,实际上都是为当事人的诉讼进行的辅助或协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3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第95 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112 条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这些条文进行归纳和总结,我们发现它们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辅助的人,有的条文规定是“监护人、近亲属”,有的条文规定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有的条文仅仅规定是“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不论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护人,他们基本上都与当事人有密切的血缘、法律关系,一般是当事人最亲近、最值得信任的人,也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最为关心的人。第二,辅助的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当事人。在上述条文中,有的条文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辅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97 条规定,“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措施”。有的条文规定为被害人提供辅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18 条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有的条文规定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辅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99 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在我国,凡是当事人皆可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者那里获得辅助。第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护人为当事人提供的辅助,,有以下几种:(1)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第33、34、44 条);(2)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第95、97条);(3)代替或协助行使一些诉讼权利,包括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权、上诉权、请求抗诉权、申诉权等(第99、112、216、218、241 条);(4)到场陪伴并发表意见(第270 条);(5)在特别程序中参加诉讼并行使一些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第281、282、286、287、288 条)。


  本文关键词:论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9829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19829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fa7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