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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完善

发布时间:2016-11-30 10:51

  本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完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 ——

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 5条之完善

孙洪坤陶伯进

内容摘要: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整理,可明辨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经历的曲折起伏与理论难题,参与途径亦可归纳为直接起诉、支持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其中,支持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两种具体的参与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民事诉讼法》开创了我国环境公益司法救济机制的先河,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理论,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确定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当前应从案件范围、起诉主体、诉讼请求类型、是否适用反诉及调解等方面加以完 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

2 0 1 2年8月3 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民诉法》 )。《民诉法》第5 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短短几十字的条文,折射了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的尴尬处境终将迈开实质性步伐。此前我国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实

践已经对公益诉讼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办理了十余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从而开起了我国公益诉讼程序的先河。那么,此前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探索,到底是符合立法目的的制度创新,抑或是法工具主义产生的制度恶果?笔者通过实践观察和理论反思两个角度对相关案例展开剖析,为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略陈管见。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为了更好地澄清和探讨检察机关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路径,笔者拟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近些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进行研究整理,,并在此基 础上展开理论反思与研讨。根据可以收集到的资料,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

数量为1 8件,当然该数量可能与实际有所不符,由于客观条件所限,笔者下文仅以这 1 8件案例为样本进行研究。 孙洪坤,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陶伯

进,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学博士。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研究” (项目批准号: 1 2 ̄ o 2 3 z)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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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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