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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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总第227期第2期学术交流AcademicExchangeFeb.,2013SerialNo.227No.2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辨析
张镝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摘要]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
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今,各国的环境立法趋势是不断扩大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而此次仍然将公民个人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原
告之外,使得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因资格不合而无法正常启动。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会有滥
诉、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但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
大势所趋。因此,深入理解和分析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劣,赋予公民个人环
更是必要的。境公益保护的起诉权是合理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个人;原告资格
[D912.6[A[1000-8284(2013)02-0059-04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在古罗马时期产生并得以发展,后来逐渐演变为目前的广义公益诉讼和狭义公益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是指一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专指国家机关提起的诉讼。总体来说,公益诉讼就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个人对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和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20世纪70年代,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在美国产生并逐渐在全世界得以创新和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进入司法工作的视野之中。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新的规定,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又提供了一个新起点。对于环
:“由于自然人、我国环境法学界尚未明确规定。目前最有说服力的一种说法是法境公益诉讼的定义,
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违法者停止侵害环境的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点表现在: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护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而
维护整个社会和人类的环境公共利益。在于保护环境,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特殊性。环境公共利益与人们的生活、健康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公益的有效途径和有力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大大加强了公众保护环境公
其原告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只要发现有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益的参与力度,
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达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
[2012-12-11收稿日期]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研究”(DL11AC05);黑龙江省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黑龙江生态省建设法制研究”(11534020);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惩治和预防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12514023)环境职务犯罪研究”
[作者简介]张镝(1980-),女,黑龙江牡丹江人,讲师,硕士,东北林业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从
证据法学、刑法学研究。事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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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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