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客观证明责任:制度回归与适用考察
[Abstract]:As the logical premise of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the truth and the falsehood are real at the level of fact and system, and the real meaning is that the degree of evidence of the judge fluctuates in the vicinity of the standard of proof. But it can not be expressed by the fixed region between the superiority probability and the high probability proof standard.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is an abstract and fuzzy standard of proof, which cannot help the judge to form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subjective psychological evidence. Therefore, the state of independent evidence, which is true or false, cannot be classified as failing to reach the standard of proof.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seems to adopt the structure of two distractions, but from the view of jury system, the concept of persuasion responsibility and the standard of proof of superiority, there is also a system design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ruth and falsity. The legislation on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unclear and flawed, especially in Article 108, paragraph 2,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can easily lead to the confusion between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su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 this erroneous tendency in terms of legal provisions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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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2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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