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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客观证明责任:制度回归与适用考察

发布时间:2018-07-15 22:51
【摘要】:作为客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前提,真伪不明在事实层面和制度层面上皆真实存在,其真正涵义是指法官的心证程度在证明标准附近上下波动,而不能用优势盖然性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间的固定区域来表示。客观证明责任是抽象而模糊的证明标准,无法帮助法官形成主观化心证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将真伪不明的独立心证状态归为未达到证明标准范畴。英美法系看似采用二分心证结构,但从陪审团制度、说服责任概念以及优势证明标准来看,实际上也存在解决真伪不明情形的制度设计。我国关于客观证明责任的立法仍然存在不明确、有漏洞的问题,尤其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容易导致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混淆,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上纠正这种错误倾向。
[Abstract]:As the logical premise of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the truth and the falsehood are real at the level of fact and system, and the real meaning is that the degree of evidence of the judge fluctuates in the vicinity of the standard of proof. But it can not be expressed by the fixed region between the superiority probability and the high probability proof standard.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is an abstract and fuzzy standard of proof, which cannot help the judge to form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subjective psychological evidence. Therefore, the state of independent evidence, which is true or false, cannot be classified as failing to reach the standard of proof.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seems to adopt the structure of two distractions, but from the view of jury system, the concept of persuasion responsibility and the standard of proof of superiority, there is also a system design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ruth and falsity. The legislation on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unclear and flawed, especially in Article 108, paragraph 2,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can easily lead to the confusion between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su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 this erroneous tendency in terms of legal provisions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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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泽勇;;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清华法学;2013年01期

4 崔蕴涛;;真伪不明与诉讼规律——以法官心证锁定律为视角[J];证据学论坛;2012年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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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毕玉谦;;关于民事证明上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基本界定与认知[J];证据科学;2008年06期

9 孙锐;;大陆及英美法系证明责任制度比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10 张永泉;论诉讼上之真伪不明及其克服[J];法学评论;2005年02期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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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侯玲玲;;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理论思考和制度重构[J];法学评论;2017年03期

5 王杏飞;刘洋;;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J];法治研究;2017年03期

6 韦永睿;;中美民事证明标准差异的经济分析[J];宜宾学院学报;2017年03期

7 郑涛;;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探析[J];清华法学;2016年06期

8 陈博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之思--以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109条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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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潘剑锋;;民事证明责任论纲——对民事证明责任基本问题的认识[J];政治与法律;201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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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学军;;从“抽象证明责任”到“具体举证责任”——德、日民事证据法研究的实践转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家;2012年02期

5 张家骥;;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02期

6 胡学军;;推导作为诉讼证明的逻辑[J];法学研究;2011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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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鹏程;;美国陪审团的秘密评议原则[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

9 李浩;;回归民事诉讼法——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再改革[J];法学家;2011年03期

10 王轶;;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J];法学杂志;201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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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赵大伟;;证明责任与其功能[J];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06期

7 胡学军;;证明责任转换探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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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朱玉玲;;对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转移问题的思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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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肖萍;洪发胜;;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研究[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年

5 楼韬;;论注册资金的证明责任新论[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业务委员会2001年年会论文集[C];2001年

6 张宝来;解辉;;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实践思索——兼谈新《刑事诉讼法》颁行后侦查监督的推进[A];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C];2012年

7 周素梅;黄勤鑫;;进退维谷:民事诉讼真伪不明下的法官裁量[A];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上册)[C];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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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燕;从此类案件看证明责任的运用[N];人民法院报;2001年

2 尧蔚云;我国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N];人民法院报;2001年

3 梅雪芳;由本案看证明责任的分配[N];人民法院报;2004年

4 狄红红;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N];山西经济日报;2006年

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温长军 陈娜;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有合理性[N];检察日报;2009年

6 杜志宏;略论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N];江苏经济报;2008年

7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孙皓;证明责任分配不存在阿喀琉斯之踵[N];检察日报;2014年

8 胡斌;浅谈证明责任的分配[N];江苏经济报;2002年

9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 冯永提;债的存在与清偿及其证明责任分配[N];人民法院报;2003年

10 骆东平 三峡大学政法学院;“谁主张,,谁举证”:一个需要澄清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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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俊甫;刑事推定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5 阎朝秀;司法认知:法理、规则、制度研究[D];四川大学;2006年

6 张云鹏;刑事推定论[D];吉林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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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韩梅;浅析民事证明责任分配[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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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德新;证明责任适用问题研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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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毛金玲;论证明责任契约[D];苏州大学;2013年

8 覃贤;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D];广西大学;2013年

9 朱瑞琛;民事证明责任基础理论探新[D];山东大学;2014年

10 郭帅;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D];内蒙古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12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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