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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的伦理危机及其消解之道

发布时间:2018-10-10 20:48
【摘要】:时效制度是通过法律的规定而对权利予以时间限制的一种制度。时间的经过可能会对权利产生积极抑或消极两种效果,对于其中的消极效果,迄今为止,不同模式的法律制度采用了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不同的术语。在微观私法史的视野下进行观察,这两种术语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继受罗马法时,在时效的法律性质上发生分野,分别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不同立场而产生的结果。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伦理上的正当性。诉讼时效制度自滥觞于罗马法始,经过几千年的继受,至今仍然是构成现代法律制度的一项不可或缺的规则。因此,该制度的存在应该具有一定的伦理基础。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伦理基础,可从诉讼时效的政策考量因素中窥见端倪。征诸各法域对诉讼时效立法之政策考量因素的表述,主要体现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两个维度。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而言,立法者是通过让渡债权人应有的债权而实现的,立法者之所以进行如此立法设计,主要是为了达成债权人之“所得”(其怠于行使权利而得到的利益)与债务人之“所失” (其因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产生的不利益)之间的“中道”,从而实现矫正正义。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言,立法者通过立法设计,牺牲债权人之利益从而达到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的目的,这是贯彻功利主义的一种体现。然而,无论是从学说上,还是在实践中,诉讼时效制度基于矫正正义与功利主义而获得的伦理意义,似乎根本不能阻挡人们对该制度之伦理正当性的质疑。我们同样可以从立法者籍以预设伦理规范的政策考量因素入手,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反伦理性。关于诉讼时效正当性理由的通说——“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说”“维护既有社会秩序说”以及“避免债务人举证困难”说,都面临着伦理上的质疑。而且,诉讼时效制度的伦理危机,在我国法律文化的语境下,有着愈发加剧的趋势。我国基层社会仍然呈现着熟人社会的结构特征,熟人社会孕育出的反技术性格积极地抑制着诉讼时效在我国的调整功能。另外,注重情理、普遍厌讼的法律文化也导致了诉讼时效伦理正当性在我国的进一步消减。在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探寻诉讼时效伦理危机消解之道显然意义重大。首先,诉讼时效制度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应该是一条伦理正当的进路。我国立法、学说与实务均坚持诉讼时效之强制性的立场,然而,正是这种国家主义立场使得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缺乏缓冲地带,加剧了伦理危机。诉讼时效制度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主要有三种具体路径: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变更的意思自治,即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但是,这种意思自治要受一定的限制,即变更后的时效期间不得短于1年或者长于20年。第二,诉讼时效之援引的意思自治。我国学说及实务对诉讼时效的效力立场,从胜诉权消灭说向抗辩权发生说的转向,为诉讼时效之援引贯彻意思自治提供了理论上的前提。诉讼时效之援引贯彻意思自治要求,诉讼时效之援引与否只能由债务人自己决定,法官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能就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向当事人释明。第三,时效利益处分之意思自治。根据诉讼时效发展的阶段,时效利益可以分为时效进行前的时效利益、时效进行中的时效利益与时效完成后的时效利益。当事人处分时效进行前的时效利益,即预先抛弃时效利益应该受到禁止。但是,对于时效进行时和完成后的时效利益,当事人应该可以自由处分。其次,要消解诉讼时效制度的伦理危机,还需要从技术路径入手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体系性的重构和完善,这具体表现为伦理正当性模式下主观时效制度的建构。主观时效制度的构建主要应从时效期间制度与时效障碍制度两个方面入手。从比较法上观察,诉讼时效期间呈现出趋于统一和不断缩短两大发展趋势,与之相伴随的是,在确定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时,可察知性原则得以全面适用。这种简单、明确和统一的时效期间制度,符合公共政策的旨趣。而且,采用可察知性标准决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符合了伦理德性之自愿性的要求。对此,我国时效期间立法应该予以吸收、借鉴。从大陆法系的传统而言,时效障碍制度主要包括诉讼时效之中断与中止两种机制。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对诉讼时效更为彻底的干扰,因而其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最为有利的障碍机制。虽然从比较法上观察而言,新近的时效法改革浮现了收缩中断事由的趋势,但是在我国法律文化的语境下,宜反其道而行之,即吸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适当扩张时效中断事由,藉此可以更好地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消解诉讼时效制度的伦理危机。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是杂糅其他国家立法例中时效进行之中止与时效不完成一种“变种”。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的时效中止制度宜引进“法定犹豫期”,即将中止事由消灭后的剩余时效期间延长至法定特别期间的做法。在中止事由方面,我国宜正视家庭关系的伦理意义,对此中止事由之缺遗进行补正。具体而言,家庭关系事由主要包括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监护关系的存续等情形。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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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6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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