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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探究

发布时间:2019-05-08 00:12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型案件正在不断涌现。而法官是法律的捍卫者,对专业技术知识的了解远不及行业专家。受“拒绝裁判”原则的约束,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官必须做出处理。因此,借助“行业专家”的专业分析来判定案件就成为法官处理此类案件的不二法则。“行业专家”在英美国家被称为“专家证人”,其出具的专业分析被称为“专家意见”;在我国“行业专家”被称为“司法鉴定人”,其出具的专业分析在2012年以前被称为“鉴定结论”,在2012年以后,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2015年2月4日出台的,被称为史上最卷帙浩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人也规定了三条之多(第121条至123条),这说明司法鉴定人逐渐被大众熟知和认可,在司法实务中扮演愈加重要的角色。本文主要在从司法鉴定人的现状出发。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分析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与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洞悉我国司法鉴定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添砖加瓦;为实现司法权威贡献微博之力。第一部分,司法鉴定人概述。这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司法鉴定人的现状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从司法鉴定人的现状出发,对比分析司法鉴定人制度与我国诉讼法上其它相关或相近制度:如与证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比较。得出司法鉴定人的固有特点,强调司法鉴定人制度的重要性和不可取代性;第二部分,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与英美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比较。由内而外,此部分重点是对比分析“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的诸多不同。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有其固有优势,但其是建立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交叉询问”的基础之上的。其漫长的诉讼周期与我国的司法现状格格不入。因此,我国的司法国情和司法现状决定我国不可能“移植”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而必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人”制度。第三部分,我国司法鉴定人存在的问题。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实践分析方法,从司法鉴定人的监管方面、权责方面以及其它诸多方面分析我国司法鉴定人存在的不足。发现我国司法鉴定人在法律规范方面不够完善;鉴定人注册身份多样、重叠;为迎合市场需要,司法鉴定人经常明码标价;为平息当事人情绪,在重复鉴定时经常作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妥协;鉴定人不出庭现象未得到有效的改善;司法鉴定人民事方面责任存在缺失;在司法实务中形式鉴定与实质鉴定屡屡相分离;司法鉴定人越俎代庖,出具结论性意见对法官的司法权进行篡夺等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法官查明事实,破坏着司法公平、正义和权威。第四部分,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完善。在对司法鉴定人诸多问题进行有效论证和分析以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门别类,逐个展开,对症下药。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入手,提高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标准;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人需对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适时的更新,因此,建立司法鉴定人培训制度相当必要;保障司法鉴定人的各项权利,提高鉴定的积极性和公正性;要求司法鉴定人履行好各项义务,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特征得到有效维护;完善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机制,贯彻司法鉴定人的权、责统一;加大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管,为保证司法鉴定意见在更好的认定案件中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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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


本文编号:247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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