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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重起诉禁止原则

发布时间:2019-05-10 01:10
【摘要】:重复诉讼干扰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由来已久,尽管既判力具有遏制重复诉讼的效用,但其仅能作用于判决确定后当事人就同一事件的再次起诉及法院的重复审理问题。在我国,诉讼系属中的二重起诉问题长期被理论忽略,以致于司法实践中“一案多诉”现象频发。作为与既判力制度相互并列、独立存在的法律规范,二重起诉禁止原则是一项预防措施,具有效防止裁判矛盾、保障诉讼经济、促进纷争集中解决等积极功能。 继受自罗马法时期“一案不二讼”效力的二重起诉禁止原则在德、日及台湾地区得到了深入研究和长期实践,本文以上述各国和地区有关二重起诉禁止原则的实践运行和理论发展为参照系,在对二重起诉禁止原则适用规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引入和确立二重起诉禁止原则作简要分析。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二重起诉禁止原则概述。本部分首先追溯二重起诉禁止思想的历史缘起,阐述古罗马时期“不得就同一案件两次诉讼”原则的具体操作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继承和发展,同时结合德、日及台湾地区的理论和我国实际情况揭示二重起诉禁止原则语境下的二重起诉概念及类型并分析二重起诉禁止原则的法律属性和制度趣旨。 第二部分是二重起诉禁止原则的适用规则。本部分阐述二重起诉禁止原则的适用规则,包括其适用的时间界限、主体界限和客体界限,并指明传统二重起诉禁止原则的法律效果。二重起诉禁止原则的适用严格以诉讼系属为界,而理论对诉讼系属的发生时点存在分歧,理清其概念及时间节点成为本部分的首要内容。二重起诉禁止原则的适用除受诉讼标的学说影响外,更明显受限于对诉之声明所表明的权利保护形式的追求,,本部分着重以模态化分析的方法对此部分内容作全景式解读。 第三部分是二重起诉禁止原则的新开展。本部分以法理分析为切入口,针对传统诉讼标的统一建构的思维定式对二重起诉禁止原则适用造成的障碍,德、日及台湾地区出现了扩大适用说。欧洲核心理论促使德国开始反思诉讼标的概念建构及对二重起诉禁止原则的限缩适用;以新堂幸司教授为代表的日本学者也主张扩大该原则的适用,并提出了以主要争点共通的二重起诉、请求基础同一的二重起诉等;台湾地区骆永家教授更提出了以二重起诉禁止原则制度趣旨和立法本意为标准的新同一事件说。诸种新说均以客体界限扩张为核心、以类型化法律效果为依归。此种扩大的趋势须以关联诉讼规则或类似规定予以支撑。扩大说的适用必须以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前提,平衡诉讼法上各法律利益。 第四部分是二重起诉禁止原则之于我国民事诉讼。本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国有关二重起诉问题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问题,指出二重起诉禁止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并对我国构建和适用二重起诉禁止原则提出了具体建议。为保障合理且有效地规制二重起诉,最后提出其他制度保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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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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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7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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