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刑事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5-28 13:50
【摘要】: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和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审判,民众以其基本的善恶是非观念为标准参与刑事审判活动,是一项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在新时期传承司法传统,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促使审判工作透明化、规范化,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民族地区更是如此。本文以西藏少数民族地区为视角,对陪审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及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阐述了当前西藏林芝地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消除民众的敬畏心理,以重视民主社会构建为前提,以宣传国家法律、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为目标。明确提出现阶段西藏地区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保障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能够更好的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及具体的完善措施。本文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刑事陪审制度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其概念、功能及历史沿革;其次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刑事陪审进行阐述,对其概念的界定、特点及运作要求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域外实行刑事陪审制度的主要国家的制度设计及参审模式进行阐述;其后对英国、美国在陪审活动中出现的种族问题进行阐述,并说明其对种族问题的对策及实践;最后阐明域外陪审制度对我国刑事陪审制度在立法与实践方面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以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为例,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陪审现状进行评析,揭示少数民族地区刑事陪审现状,指出就少数民族陪审员的选任情况、参选方式、参审的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少数民族地区刑事陪审制度实施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两方面进行论述及分析,明确提出现阶段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措施。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2
本文编号:248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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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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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8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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