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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等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06 14:06
【摘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天然属性决定了二者不可能形成平等对抗的状态。因此程序对等才应是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理想控辩关系,其要求就是达到一种程序上的动态平衡,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参与权。程序对等原则是指在控辩双方天然不平等的刑事诉讼现状下,通过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基本程序参与权以及在强调抑强护弱的诉讼理念下构建相关制度,保障辩护方对于控诉方权力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制约与平衡,达到控辩平衡的诉讼制度构建目标。平等武装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对等原则的核心要求。控辩双方程序对等原则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限制来将这一天然差距拉近。其实现方式就是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应当在基于程序对等原则的指引下,强调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平衡来全方位的完善相关制度。废除三机关互相配合的规定。实质有效辩护权的实现对于实现程序对等意义重大。“如实供述”表达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沉默权的实现,其本质上仍旧延续着有罪讯问的司法惯性,因此应当废除“如实供述”的规定。我国应该改变现有的审查起诉模式,将司法权引入到该程序当中,适当建立通过在庭前程序中司法权的介入来制约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我国在现有扩大律师阅卷权的基础上,完善建立相应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的法院拥有自行提起再审的权利,这一规定与法院作为中立的被动的司法裁判者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再审制度应当做出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在确立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下,强调检察官对于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关注的客观义务实属必须。以程序对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来构建刑事诉讼制度符合刑事法治的发展要求,也具有可操作性。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蒋薇;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53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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