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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运行检视与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19-09-21 15:33
【摘要】: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对解决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通过自身获取相应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调查令制度实践时间不长,仍然存在调查令制度运行缺乏立法的支撑、调查令的权利属性不明确、没有区分调查令的申请主体与持令主体、调查令适用的主体范围不明确、调查令适用的证据种类没有明确、责罚体系缺失等问题。对此,可以从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调查令制度、对调查令的适用情形和适用阶段的具体规定、明确调查令的申领主体和被调查主体、调查令调查证据的类型、调查令审查签发程序和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调查令使用的具体程序要求、违反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完善,实现其价值目标。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基金】: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FX037) 2014年广东省教育厅研究项目青年创新人才类研究项目基金(2014WQNCX016) 2015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基金(15G25)
【分类号】:D925.13


本文编号:253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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