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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律效果,也要社会效果——公诉大学生“掏鸟”案启示

发布时间:2019-10-01 21:14
【摘要】:正刚处理完一批案件,内勤又送来一批案件需要处理。原以为均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应该不会棘手,但其中一件由森林公安送来的闫某、王某和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让我处理起来既痛惜,也心酸,同时深感责任重大。被告人闫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与被告人王某均系同村玩伴,两人私交甚好,且二人均喜好饲养鸟类动物。案卷显示,2014年7月14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王某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
【作者单位】: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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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4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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