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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效力的本质与体系

发布时间:2019-11-05 01:46
【摘要】:行政决定的效力本质上是不同社会主体对行政决定创设的权利义务所负担的特殊法定义务,可分三个方面:其一为基于行政程序的进行行政决定所取得的效力,是程序价值在行政决定效力上的体现;其二为基于法律评价行政决定应具有的效力,是法律和正义观念在行政决定效力上的体现;其三为法律与社会变迁对行政决定效力的影响,是情势变化对行政决定效力作用的结果。前者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积极形成行政法律秩序,后两者旨在维护法治与正义,保障私人合法权益或新生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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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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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惠文;;驳民法宪法新同位论[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2期

4 崔文俊;;商标确权司法审查的几个问题[J];中华商标;2007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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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

本文编号:255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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