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要素之理论观照与功能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1 08:00
【摘要】:近代以降,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阐释与法典编纂上均十分注重逻辑的周延性和体系的彻底化,民事诉讼法学在此研究风气盛行的状况之下,也以追求自身逻辑完满为己任。诉的要素理论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一重要分支,它在重复诉讼识别、既判力范围划定、诉的合并、变更方面发挥着中轴般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理论得以展开,有赖于诉的要素理论与其所进行的呼应和对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关于诉的要素多有涉及,然现有之论述大多流于粗疏和表面,少有从民事诉讼体系效应的角度去关注它与其他理论的沟通和对话。申言之,采不同的诉的要素理论,以此为前提所导出的重复诉讼识别标准,既判力范围划定,以及诉的合并与变更的形式将有所不同。以诉的要素为视角,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蝴蝶效应”可见一斑。 关于诉的要素,本文的立论基础在于三要素说,即本文将“当事人”、“诉讼标的”、“基础事实”三者作为诉的基本构成要素,并在此说的基础上探讨重复诉讼识别,既判力范围以及诉的合并与变更等问题。 本文共计五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讨论前提的叙述与铺陈:诉讼标的识别理论解析。该部分通过诉讼标的识别理论的介绍,引出本文所采的诉讼标的识别学说观点——旧实体法说。而所采的诉讼标的学说观点之所以必须在此部分亮明是因为在诉的要素诸学说中,诉讼标的这一概念无疑是无法跳脱的填充物,而诉讼标的本身在理论上又因识别标准各异对其即有不同的认识,如果不先交代清楚本文的识别观点,后面的论述将无法展开,或者这种展开只能在朦胧交错中进行。比如在采四要素说的观点下,四要素分别为:“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诉讼请求”。假设此时在诉讼标的识别上采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即由事实理由和诉之声明来识别诉讼标的,那么在诉讼标的由事实理由和诉之声明来识别的前提下,此时的四要素说无疑具体化为:“当事人”、“事实理由、诉之声明”、“诉的理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诉的理由,诉之声明与诉讼请求在四要素说内部就已经重复和矛盾,结构的清晰化已无从谈起。因而本文采旧实体法说,即以“权利主张”作为诉讼标的的识别基准。以此为背景,诉讼标的将不会与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发生涵义上的重叠,在此基础上对诉的要素学说的讨论也将更为方便和流畅。 二、诉的要素学说介评。该部分首先会介绍诉的要素的概念,认为诉的要素是指诉之所以为诉所必不可少的构成元素或构成部分。然后该部分会介绍诉的要素的各种学说,针对诉的要素各种学说无非是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诉讼请求”四个概念身上眼光往返流转的现象,本文以数学中的排列组合公式为分析工具,以这四个概念为分析对象,分别提炼出诉的要素一元论,诉的要素二元论,诉的要素三元论,诉的要素四元论四种理论模型,通过举出反例的方式从反面对各种诉的要素学说之组合形态进行论证。在举例推翻数种假设之后,,最后自然得出以三元论中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基础事实”为构成要素的诉的要素理论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三、三要素说的功能解读:以“当事人”、“诉讼标的”、“基础事实”为内核的三要素说的证成——与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之契合。在确立了三要素说的正当性后,该部分将对其功能展开细致解读。具体而言,三要素说的功能主要体现于“重复诉讼识别”、“既判力范围划定”、“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四范畴之上。在重复诉讼识别方面,本文认为应当通过“当事人”、“诉讼标的”、“基础事实”三者来对此诉和彼诉进行识别,如果三者完全相同则前后两诉相同,后诉为重复诉讼,如果三者不尽相同,则前后两诉不同,后诉不是重复诉讼;在既判力范围方面,本文认为三要素说恰到好处的与既判力的三围实现了完美对接,也即既判力主观范围是对诉的主观要素的约束,既判力客观范围是对诉的客观要素的约束,既判力时间范围是对诉的事实要素的约束,各自为政的理论表象背后所掩盖的内在逻辑轴线正是“诉与判”的转承和衔接;在诉的合并方面,如果承认三要素说的内核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基础事实”三者,由于诉的合并是立基于诉的要素合并,那么以此为前提所导出的必然结论是除了当事人合并(又称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讼标的合并(又称为诉的客观合并)外,还存在着“诉的事实型合并”这种诉的合并类型,本文将在该部分尝试着为诉的事实型合并这种诉的合并类型寻找安身立命的根基;在诉的变更方面,如果承认三要素说的内核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基础事实”三者,由于诉的变更是立基于诉的要素变更,那么以此为前提所导出的必然结论是除了当事人变更(又称为诉的主观变更)和诉讼标的变更(又称为诉的客观变更)外,还存在着诉的事实型变更这种诉的变更类型,同时诉讼请求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将不会导致诉的变更。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第二部分仅是透过举出反例的反面论证方式得出此三要素说具有正当性的结论,但仅通过反面论证指出其他观点具有缺漏的做法并不能够得出通过筛选后的三要素说具有当然的正当性的结论。因此该部分在正面解读三要素说之功能时,也即对三要素说正当性的正面论证,第三部分的论述将是一种二位一体的呈现。 四、三要素说理论观照下我国立法之不足及补正建议。该部分以三要素说为理论前提,指出在三要素说理论观照下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重复诉讼识别标准失范;既判力范围立法缺失;诉的合并规则存在立法误区;诉的变更规则存在立法乱象。针对这些不足,文章最后将在三要素说理论观照下提出补正建议,使得理论探讨的价值能够落到实处。 本文主要采用演绎推理的论证方法,通过不断构筑理论前提的方式来进行论述;同时本文还采用了正反推理的论证方式,最终得出三要素说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
本文编号:2559155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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