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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修正对检察实务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15 22:50
【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做了大幅度修改,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庭审方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的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有效健全了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体系,适应了我国当前司法改革需要。同时,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中对检察机关最直接的挑战就是明确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为了更好地适用简易程序,更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应对,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简易程序办案机制,以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有机统一。 本文着眼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215条关于简易程序制度的规定,通过对刑诉法修改前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立法变迁及对检察实务影响纵向分析,探讨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与完善以及对检察实务的影响,重点分析检察机关适用新简易程序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为检察机关进一步适用好简易程序提供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其具体内容为: 第一章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立法变迁对检察实务的影响。本章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通过对马锡五审判方式、1976年刑诉法第105条第1款及第112条、严打程序以及1996年刑诉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关于简易程序专章规定进行介绍,重点分了其各自对检察机关实务运作产生的影响。 第二章是新简易程序带给检察院的实务难题分析。本章通过对四川省某基层检察院一年多来新简易程序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指出检察机关在适用新简易程序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提出解决措施提供思路与方案。 第三章是充分发挥新简易程序积极影响的建议措施。本章从检察机关适用新简易程序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出发,针对简易程序出庭效率低、工作文书繁杂、办案效率不高、被告人辩护权保护不力、抗诉率较低、量刑不规范等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结合各地已有的经验,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对策与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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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6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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