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宪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21 06:44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产生以来便与宪法有着紧密的联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宪法化的是刑事程序宪法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其阻却公权力违法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这两大功能及其宪法位阶,具有入宪的可能性。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自于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英国及德国在其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一定的规范,加拿大则直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宪法条文。 我国对于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宪法已具备了一定条件,但尚有部分重大问题需要理论界的解决。论文总结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宪现状后,提出“在任何诉讼程序中,均不得采用因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而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宪法条文描述,并对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宪过程作出了展望。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563881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林喜芬;;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宏观位阶——兼评中国证据规则的宪法化取向[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1期
本文编号:256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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