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17 11:36
【摘要】:在刑事诉讼审判中,证人证言是除了人证物证之外的第三大证据形式,在刑事审判中占有重要的的地位。证人证言依据其自身的性质具有主观性、具体性等特点。证人证言的陈述有利于还原案件的始末及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对于证人证言的准确性也显得非常重要。而确保证人证言属实的最佳方式就是让证人出庭作证,使证人证言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最终形成法律上的事实。为了确保证人能够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此做出了努力,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并且设立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完善主要表现在赋予近亲属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对于一些重要的证人强制其到庭作证,在证人保护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保护机关和保护措施,并且在经济上给予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保障。我国证人出庭率底的现状十分严峻,要想改变证人出庭率底的现状也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由于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此次修改并没有面面俱到,还存在一些制度的更改不彻底,一些制度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除此之外,公民将出庭作证作为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的法律意识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 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研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先,第一部分阐述了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意义,主要包括: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有利于庭审方式改革的实现,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二部分列举了德国、法国、美国、英国等国家在证人出庭制度方面的特殊举措和一些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包括:扩大刑事证人豁免权的范围,细化证人证言的效力,健全证人的保护机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建立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在此希望在以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或是刑诉法的修改中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的解决措施对于司法改革提供帮助。本文主要用的方法是对比的方法,在空间上,通过和其他国家制度的比较,在时间上通过和刑诉法未修订和之前法律做出对比提出新的立法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570587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彭真军;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1年03期
,本文编号:257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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