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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23 02:16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已经将我们紧紧包围,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的出现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数据化、可视化。电子数据的广泛运用带给人们很大的便利,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也呈爆发式增长。2012年《刑事诉讼法》与时俱进将电子数据作为第八类证据类型,赋予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特性与传统证据差异很大,导致电子数据的审查不能等同于其他的证据审查。在司法实践,如何正确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对认定案件事实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审查不当容易发生错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对电子证据审查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有一些规定分散存在于其他法律中,这并不能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因而为了规范诉讼过程中的审查判断行为,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审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电子证据审查的概述。首先介绍电子证据审查、电子证据的概念,分析两个概念的由来,及其内涵定义。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特点进行阐述,无形性、易消失性、易破坏性、可恢复性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最大的区别,开展电子证据审查也是围绕这四个特性展开。第二部分是我国电子证据审查的现状。首先从立法的角度出发介绍电子证据审查的立法情况。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涉及电子证据审查的相关内容散落在各个法条中。其次,介绍当前电子证据审查面临的五个主要问题。文章以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展开,分析电子证据审查在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审查人员、取证产品、电子证据数量、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国外电子证据审查规则及经验借鉴。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涉及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规定。提出结合我国实际电子证据审查可以从立法理念、原件确认、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补强制度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建议。提出从可采性、证明力两大方面完善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电子证据可采性审查包含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境外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审查,以及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电子证据证明力审查包含电子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复制件证明力、充分性的审查。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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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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