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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7 21:03
【摘要】: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后,在我国国内立法上首次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予以肯定,这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推进和发展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意义。所谓电子数据,即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以电子设备为载体,借助现代化信息数字技术或者类似设备生成、存储、传输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及其派生物。电子数据的本质内容是二进制编码,具有隐蔽性、载体依赖性、开放性、易被破坏性等特征。电子数据的特殊属性要求实现电子数据取证的规范化,即侦查办案人员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必须遵循特别的原则和规则。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未加详述,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立而不用”的现象,侦查办案人员大多数情况下将电子数据作为办案的线索而不是定案的证据,其取证过程大多沿用之前传统的原则和规则。要切实解决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的难题,笔者认为要从构建电子数据取证模型角度入手,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原则、取证主体、取证方法、取证监督等问题进行综合性规范。本文逻辑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概述。首先通过对相关国家、地区及我国立法理论和实践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界定电子数据的概念、总结电子数据的特性、分析电子数据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概念内涵、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刑事司法中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现状。介绍域外国家和地区对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以及其取证规范化的具体实践,分析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现状,重点介绍了遇到的困难和不足,包括取证主体未限定、取证方法未规范、取证过程未细化等。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路径。从电子数据取证原则的确立(专业原则、比例原则、备份原则、监督原则)、取证程序的规范(限定主体、规范方式、强化程序监督)、取证过程的细化规制(准备阶段、提取和备份阶段、存储阶段、检验分析阶段、提交阶段)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具体方案与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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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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