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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2 18:10
【摘要】:20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跨境商事主体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手段,实现了高效和公正的解决纠纷,因此更倾向于通过仲裁来解决现有或潜在的国际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获得胜裁只是实现目标的第一步,裁决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才是关键。当今世界范围内缔约国数量最多且运行最成功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明确指出,缔约国在若干种情形下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其第5条第2款设置的是拒绝承认和执行地国法院依照自己的职权可主动援引拒绝执行裁决的两种理由,而“违反公共秩序”是其中之一。在维护司法监督和扩大仲裁灵活性这两个相对目标的指导下,在仲裁执行的环节,公共秩序也发挥着一定的功能:一方面,各国法院对维护仲裁程序提出公共秩序拒绝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谨慎的态度,以便尽可能顺利地支持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社会的重要公共利益,各国通常不会放弃公共秩序制度的运用。旨在各国降低公约文本谈判成本,尽最大限度“求同存异”的考量,故《纽约公约》有意避开对公共秩序的界定,随之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带来的系列问题引发各国学界探讨。本文中笔者选取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公共秩序视角展开阐述,以期对公共秩序制度的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公共秩序的一般问题。从公共秩序的涵义和作用入手,对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公共秩序的适用情形展开探究,主要分为程序类公共政策和实体类公共政策。在此基础上详细界定了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公共秩序的性质,即归属于国内法范畴,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的公共秩序以及属于国际公共秩序和残留条款。同时对公共秩序适用的主观标准、客观标准、程度标准三种标准加以阐述。第二部分是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公共秩序的适用情况。首先,关于公共秩序在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中的立法规定,主要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四个方面。其次,以司法实践中的两个典型案例——中国妇女旅行社案和曼氏公司案,分别体现涉外仲裁裁决中正面选择适用和反面排除适用公共秩序的情形。最后,目睹我国公共秩序发展现状后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即没有针对运用公共秩序应考量因素作出详细的规定,而且当前实施的规定也并未将限制公共秩序的理念表现出来,公共秩序内涵和适用标准模糊不清以及缺乏程序公正理念。第三部分是域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秩序适用的情况。本章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察了域外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秩序的立法规定,探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案例。通过分析上述内容,对公共秩序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发展历程中呈现的特点进行探究,包括公共秩序要区分国内国际,区别公共秩序与国家政策,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以及适用程序类公共政策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公共秩序的建议。笔者结合域外公共秩序适用的有益经验,理性思考如何更合理地适用我国涉外仲裁中公共秩序,在立法层面建议从立法上规定公共秩序适用应该考虑的多种因素,在理念层面建议把握好限制适用公共秩序原则,在适用范围层面建议对公共秩序内涵和外延加以限定,在技术选择上建议树立程序公正理念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适用公共秩序,推动我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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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益;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1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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