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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6 18:31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在消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不断繁荣,消费交易几乎发生在公民每天的生活之中,有关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在当今社会,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变得形形色色,不良商家的侵权方式也随之变得五花八门。因此在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案件层出不穷的背景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日渐凸现出来。国外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较为成熟,然而在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各方面依旧处于初级阶段,在立法上及司法上都存有很多的空白点及缺陷。在立法上,我国目前赋予的享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使得那些提起该诉讼享有独特优势的主体未被赋予原告资格,而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又被限制范围。在司法上,实质意义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可指导性案例寥寥无几。可以说我国当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使得众多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案件并未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妥善解决。从早期的邱建东“一块二”官司、三鹿奶粉事件,再到后来的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事件等等案件可以看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缺陷使得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解决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纠纷成为了一个难题,使得法院也面临着很大的审理压力和舆论压力。因此,我国亟需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在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完善不同原告主体提起诉讼、参加司法程序的配套措施与机制。具体说来,倘若要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那么应当考虑到其提起诉讼的各种不利因素,制定匹配措施及机制来弥补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劣势和缺陷,并且在鼓励维权的同时还应建立防止其滥用诉权的机制,惩罚滥用诉权的行为;倘若要赋予更多的社会团体组织及机关原告资格,那么应当同时建立防止各组织机关怠于行使诉权、互相推卸责任现象发生的机制。总的来说,在扩大享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应采取鼓励维权、防止滥权及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并且由于消费者个人相对于侵权的生产者、经营者等公司、企业来说,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地位较低,消费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问题使得广大消费者对于维权望而却步,因此在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关的鼓励机制。在社会时代与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不合格、不安全、不符合标准的商品进入市场,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屡见不鲜,最终涉及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及发展空间。本文主要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进行研究,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有关该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概述,首先分析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而介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对有关该课题的各相关概念陈述后进入第二部分。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当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立法以及司法层面的现状,以此提出当前我国在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为后文的完善作好铺垫。第三部分是在论述叙写完当前该制度存在的现状及问题后,在对本国制度了解以后进而探析国外关于该制度的现状及特点,以吸收精华、学习经验。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关于该制度的原告资格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此完成整篇文章。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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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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