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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侦检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8 20:18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举证、质证、定罪都在法庭上完成。长期以来,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工作模式下,导致公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庭审虚化,酿成很多冤假错案。因此,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必须转变司法观念,保证全部审前工作都“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的实质性作用。这就要求重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促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面向审判,服务审判。我国宪法规定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过度配合,制约失衡,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为此,需要梳理两机关的关系,强化两机关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的相互制约。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侦查机关要规范取证行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为了强化监督,笔者提出了检察引导侦查的模式,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并对侦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证审前准备工作的完整性,为法院的审判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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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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