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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害诉讼第三人的原告地位

发布时间:2020-04-19 16: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能够提起参加之诉与撤销之诉的原告仅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就导致在诉讼进行中,诈害诉讼第三人的权益没有事前救济程序予以保护;在本诉裁判生效后,诈害诉讼第三人由于不能提起撤销之诉,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依靠申诉途径得以救济,然而这两种救济途径都存在流程繁琐、障碍多、门槛高、其权益难以得到全面救济等弊端,因此学界有不少的学者主张将诈害诉讼第三人纳入参加之诉与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内,但是对诈害诉讼第三人的定义是众说纷纭。本文以一个司法实践案例为切入点,反映了诈害诉讼第三人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明确了诈害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即诈害诉讼第三人是指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本诉涉及诈害诉讼,损害其民事权益,且本诉被告因本诉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的生效而无财力,又对本诉的执行标的物不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本文从必要性和正当性的角度论证了诈害诉讼第三人应被赋予参加之诉与撤销之诉原告地位,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其应以独立出“两种第三人”的身份纳入这两种第三人制度的原告范围之中的立法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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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史明洲;;论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的救济——解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日本法视角[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5年02期

4 张旭东;叶菁;;台湾地区法官职权通知制度及启示[J];海峡法学;2015年03期

5 石春雷;;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比较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5年06期

6 许少波;;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1期

7 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J];法学研究;2014年06期

8 李文革;罗林;;虚假诉讼检察监督[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年02期

9 王亚新;刘君博;;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另一种思考[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年01期

10 胡夏冰;陈春梅;;申诉制度:反思与变革[J];法律适用;201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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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祝杰;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原告适格问题分析[D];烟台大学;2017年

4 王佳;诈害诉讼权利救济论[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63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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