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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3 11:49
【摘要】:民事案由制度是我国法制史上长期发展的产物,最早可追溯到秦汉。但以此为题的专门理论研究,却至今寥寥无几。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围绕对民事案由制度的研究,如民事案由的定义、特征、分类、构成要素,民事案由与相关概念或制度之间的关系、民事案由的确定、民事案由制度的功能,民事案由制度的历史渊源,域外相近制度与民事案由制度的对比分析,民事案由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以及民事案由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等,运用大量数据、图表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从理论、实务和制度规定等方面,首次深入、系统阐述和分析了民事案由制度的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为民事案由的基本理论建构、民事案由制度的实证考察以及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事案由制度提出了一管之见。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第一章民事案由基本理论;第二章我国民事案由制度的历史考察;第三章域外相近制度之介评;第四章我国民事案由制度的现状与实务审视;第五章我国民事案由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引言部分明确、简要地说明了写作本文的背景、目的、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趋势。从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四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释,阐明了研究民事案由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章是对民事案由基本原理的探讨。主要探讨了如下四方面的内容:民事案由概述,民事案由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民事案由的确定和民事案由制度的功能。首先是对民事案由的概述,主要是集中在对案由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案案由的定义、特征、分类和构成要素的介绍和说明,归纳出了案由和民事案由的本质特征,科学界定了案由和民事案由的定义。其次,辨析了民事案由与诉、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诉讼理由、争议焦点、案件名称和诉因等概念之间的关系,丰富了民事案由的基本理论。民事案由有许多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本章详细介绍了民事案由的几种分类方法和依据每种方法所划分的具体案由种类。再次,分析了民事案由的确定机制,本文从民事案由的确定原则、方法、标准、主体、时间等方面,对民事案由的确定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最后,分析了民事案由制度的功能,尤其是民事案由制度对立案制度、管辖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法律适用制度、释明权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等相近制度的作用进行了全面、系统论述。具体而言,其一,民事案由制度对冲突主体之功能主要表现在: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提供了依据和便利、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程度关系重大、对诉讼程序的进行有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且有效规制了当事人的滥诉。其二,民事案由制度对审判主体之功能主要表现为:从对法院的重要作用来看,民事案由是民事案件立案的核心、是确定管辖的重要标准、是确定法院内部分工和调配审判资源的重要参考,是卷宗管理和法院进行司法统计的重要科学依据。民事案由对法官则具有如下指导作用: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为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提供了便利、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起指导作用,还能对审判权进行合理规制等。 第二章是对我国民事案由制度的历史考察。早在秦汉时期,人们就习惯用精炼的语言来概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宋朝民事判决书(断由)中出现了“原由”、对诉状格式予以规范、实行官代书制度且“词讼语”也已出现。元朝要求民事判决书中写明案由,明朝民事案由的种类增多、诉状格式进一步规范化、“珠语”盛行且“招由”制度已经确立。清朝前期“细故”之规定,“堂断”之“事”即民事案由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清朝末期民事“堂断”之“事”进一步多样化和具体化。进入近代以来,通过清末修法,案由开始从刑民案由不分到刑民案由逐步分离。南京民国政府六法全书的颁布,“案由”名称开始在实务中正式使用,判决书首部要写明案由,陕甘宁边区法院沿用了国民政府的案由制度,并使之进一步实用化、多样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陆继承了我国民事案由制度的精华,1955年7月颁发的《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初步总结》,首次对“案由”的概念进行了规定。198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民事案由的规范,标志着民事案由制度的部分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律中的首次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规定中第一次对民事案由的定义和确定等予以明确。200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简称《案由规定(试行)》]的实施,表明民事案由制度的正式确立和民事案由种类的规范和细化。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简称《案由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事案由制度的发展。2011年《案由规定》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民事案由制度的体系化业已形成。 第三章是对域外相近制度之介评。首先是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与民事案由相近制度的简介与评析。其次是对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相近制度的介绍与说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出域外相近制度的优缺点和本质,为我国民事案由制度的进一步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域外经验。 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案由制度的现状和实务审视。在制度规定方面,简单介绍了民事案由相关规定和评介,并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基础理论方面:历史考证不详,定义确定模糊,具体功能不清,制度特征不明,关系阐述不清。第二,体系不甚合理:纵向分类不规范,横向分类不统一,种类有遗漏。第三,确定制度方面:确定原则缺陷,确定标准不统一,确定方法不足,立案案由与结案案由矛盾,确定主体不合理,以及诉讼请求增加、变更与案由的确定问题,衍生法律关系案由和新案由的确定等。另外,民事案由制度的不足还表现在使用范围受限等方面。接着分析了现行制度运行不畅的主要原因和危害。这些原因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并且是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带来了如下危害: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大大降低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削弱了民事案由制度功能的发挥。最后是对民事案由制度的实证分析。为了全面系统论述民事案由制度的实务运作,作者用三十个图表和大量数据对十个第一级民事案由六十多年间的历史发展轨迹进行了翔实的实务考证和问题分析。 第五章是对我国民事案由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首先探讨了未来的民事案由制度的价值取向、目的和特点。其次,建构出新的民事案由制度的框架:在现行《案由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总则的规定,并由原来的四级案由体系增加为五级案由体系,第一级案由按照新的分类方法重新划分、增添了新的案由类型,调整了部分案由的级别。对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和第五级案由,按照一定规则相应进行了调整,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增添了部分新的第四级和第五级案由种类,从而使未来的民事案由制度成为价值取向正确、目的明确、特点鲜明、内容全面、分类合理、体系完备的民事案由制度。具体而言,民事案由制度规定是一个由总则一编和分则六编共七编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第一编为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制定目的、案由体系、确定制度、使用范围、错误案由的补救、明确案由竞合时的判断标准、规制混淆案由的识别方法和规范案由的使用指导制度等。分则部分主要是依据每类案由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将整个民事案由规定划分为六个第一级案由,分别是:民事纠纷案由、商事纠纷案由、知识产权纠纷案由、海事海商纠纷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和执行程序案由。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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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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