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
发布时间:2020-05-01 02:09
【摘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同为仲裁制度的两种组织形式,二者各有利弊且优势互补。我国《仲裁法》仅对机构仲裁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定,将临时仲裁排除在外,未肯定在中国开展临时仲裁的程序合法性,在境内境外的主体间产生了许多不平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是在自贸试验区这一特殊背景下对临时仲裁有限度地放开,为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和法律地位的确定提供合法性依据。但该意见中规定的三个要件并不明确,仍然可能使仲裁裁决在司法监督程序中面临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后果。本文立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定背景,从我国临时仲裁的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历史缘由、实践困境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对临时仲裁问题的完善进行整理和探讨,对我国正式确立临时仲裁制度提供学术参考。本文按照“现状介绍—问题分析—制度完善”的思路来进行写作,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整理学者对临时仲裁的不同学说,来准确界定临时仲裁的理论概念。其次,通过对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二者的比较来分析临时仲裁自主性、灵活性、经济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并表明二者可并存发展,分别发挥各自的积极效用。第二部分,在以上理论分析的铺垫下,展开临时仲裁在我国发展历程的分析。从我国仅有机构仲裁的立法现状和机构仲裁产生的历史依据出发,逐步分析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已得到尊重,以往的行政性仲裁制度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基础之现状,探析临时仲裁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地位和可行性。第三部分,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规定进行逐一剖析,把握临时仲裁在中国发展的特殊性,并结合以上分析挖掘临时仲裁制度可能存在的制度障碍。再结合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初步实践情况,以及自贸试验区背景下有限度开放临时仲裁的重要意义,过渡到对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第四部分,对应临时仲裁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从临时仲裁的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地、司法管辖和指定机构的角度,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案,并对临时仲裁进行创新性探索和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7
本文编号:2646437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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