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产保全是一项限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处分其财产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财产保全也是一把双刃剑,倘若财产保全错误或被滥用,将会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然何谓“申请有错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申请有错误”的表达亦不相同:有法官主张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保全错误,败诉即为有错误,或者依据裁判结果来推认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有法官则主张不以裁判结果来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对错,且认为裁判结果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无关;在超额保全上,有法官认为超额保全即为保全错误,有的法官则不单纯以超额与否作为判断错误的标准。归纳起来,实务中对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尚存在以下凸出问题:一是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认定标准纷繁错乱,“败诉论”在认定财产保全错误中难以一统江湖;二是裁判结果在“过错论”的适用中呈现矛盾性;三是超额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有错误同案难同判。司法实践中认定财产保全有错误之标准混乱复杂的要因有三:一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关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之立法规定较少,相关立法粗疏;二是学理上关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类型和归责原则的界定尚无统一看法,难以给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理论指导;三是认定财产保全错误本身的瓶颈,主要体现为主观有过错的程度难以把握,以及财产保全错误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未有定论。为了明确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应从立法上对财产保全错误之认定予以规范。首先,从立法上明确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以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为例外之认定原则;其次,针对财产保全错误的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针对程序性申请前提错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申请对象错误和申请保全的金额与判决结果显著不合理的案件,利用举证责任再分配来调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的平衡,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对于其他案件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此外,还须完善申请保全错误的救济程序及其他相关配套机制,以辅助财产保全认定标准的具体实施。唯有从立法上完善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才能科学地指导申请财产保全的司法实践,使当事人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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