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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视野下的侦查制度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5 19:53
【摘要】:侦查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备受关注,其实质是侦查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博弈抗衡。长期以来,囿于社会现实所逐渐衍生并偏离刑事诉讼价值的侦查中心主义在推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无论是高屋建瓴的刑事诉讼制度,抑或是鲜活可见的刑事案件,不被学界认可却无处不在适用的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受人诟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1))审判中心主义即审判居于中心和核心地位,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活动围绕审判建构和开展,由此须要求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执行机关在开展各自业务之时,必须要严格围绕和服务于审判活动。笔者认为,审判中心主义的引入与建构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尤其是在冲击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方面,更是颠覆性的变革。我们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学习国外先进的法治理念,希望建立审判中心主义。而西方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也在不断变化发展。笔者在本文中,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际,宏观上论述现代意义上的审判中心主义,微观上剖析我国近年来的典型冤假错案,二者共同支撑起“审判中心视野下的侦查制度”这个命题,进而对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制度改革提出相应的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刘建国;张晨;;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原则对检察工作的挑战与应对[J];人民检察;2015年20期

2 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J];中外法学;2015年04期

3 陈旗;陈兴良;;湖北佘祥林案件的反思与点评[J];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02期



本文编号:268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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