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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00:16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由监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检察机关负责对案件审查起诉,但由于监察机关具有不同于司法机关特殊的政治性,处理由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到审查起诉的衔接不能照搬《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证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顺畅衔接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在组织体系上相互独立。在程序衔接方面,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相互关联。一方面,两者都具有追诉职能,诉讼功能的同向性决定了两者存在配合关系;另一方面,两者在程序衔接上具有承接性,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应为审查起诉服务。在权力行使方面,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但两者的制约关系应当是有限度的制约监督。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本质上是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两者的衔接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在逐步完善,但在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以及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决定中仍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两者的有效顺畅衔接发起了挑战。首先在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先行拘留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国家赔偿主体不明、检察机关先行拘留后审查决定采取后续的强制措施存在形式化风险以及退回补充调查后的强制措施转化和相应责任的主体不明。其次在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中,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缺乏统一的证据规范标准,检察机关对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困难.同时,监察证据收集和移送的性质混同在一定程度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审查压力。最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审查决定时也存在一定问题。检察机关作出起诉决定后是否有权将调取的同步录音录像移送到法院并作为起诉证据予以出示,《监察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两次退回补充调查后仍然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时,是否有权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对此也未规定。若在实践中出现《监察法》未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对于上述情形就会无所适从,出现法律适用的困惑。另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由于监察机关的强势地位和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制约,往往更倾向于作出起诉决定,不利于检察机关实质化审查机制的构建。在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阻碍了两者的顺畅衔接,因此找出问题的根源、妥善解决好衔接中的问题是保障程序顺利运行的关键。一方面,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的新设具有特殊性.制度新设和监察机关特殊的政治定位使得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国家制度,通过解决衔接中的问题从而不断推动监察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呈现闭合倾向。在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的设计上,监察机关采取的是内部控制原则,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对监察机关的调查行为实施有效的影响。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顺畅衔接关乎到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因此完善衔接机制、解决好衔接中的问题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从宏观方面看,应以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为导向,完善《监察法》的笼统性规定,缩减监察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保障检察机关的实质性审查。从微观角度看,包含以下七个方面:第一,确定检察机关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二,建立监察程序中的换押制度,明确退回补充调查后的相关责任主体;第三,构建检察机关实质化审查机制,防止审查决定强制措施存在形式化的风险;第四,建立与刑事审判证据标准和要求相一致的监察证据标准,统一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相衔接的证据规范标准;第五,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实行录审分离机制;第六,完善监察案件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统一两法对非法方法的范围界定,增加检察机关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手段;第七,完善不起诉决定类型,加强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和释法,使不起诉决定有理有据.通过上述措施能够有效的提高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力度,促进监察程序向刑事程序的过渡,对防治贪污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效果。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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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3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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