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6 01:52
【摘要】:证人如果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可在诉讼过程中享有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证人证言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存续了上千年,并历经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古代法制史上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与制度。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发展历程中,这项制度的存在为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反观今日,由于种种原因,亲属拒绝作证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我国的司法制度内出现了真空与缺失。笔者认为这项原则也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与价值,我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关注亲情人际的联络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亲属拒绝作证权的重构日趋重要。本文首先从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概念、属性、国内的起源等方面入手展开研究。亲属拒绝作证权应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如果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下,所享有的拒绝向公安及司法机关作出证人证言并免受刑事处罚的权利。在厘清亲属拒证权的概念之后,我们接下来需要对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权利属性进行明确,亲属拒绝作证权与古代的亲亲相隐原则相比,在义务与权利属性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亲属拒证权强调亲属证人可以选择放弃与行使该权利,而亲属拒绝作证权因为其起源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其义务上的属性更加明确。对照了国内的亲属拒证权发展,我们还要放眼国外,从中汲取先进的经验。我们发现亲属拒绝作证权并非我国专属的一项制度,其也普遍存在世界各地。国外的亲属拒证权与我国亲属拒证权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而关于亲属拒证权的存废与否,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支持者众多,当然否定的声音一直也没有间断,否定的观点认为设置亲属拒证权就会影响国家打击犯罪的效率。但在笔者看来,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正面价值大于其负面价值,其正面的价值包括其契合刑法的期待可能性与谦抑性,符合案件程序价值的需要,维护伦理亲情以及社会稳定等。亲属拒绝作证权也有其负面价值,其负面价值包括其阻碍案件实体真实的实现,容易滋生亲属包庇类犯罪等。对比完国外,接下来我们需要对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立法、司法状况进行分析。笔者首先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进行了法律解读,并从2012年至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部分案例进行思考。发现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存在诸多困境:包括亲属范围设定过小这一立法上的局限,亲属作证但可免于出庭这一对质权的缺失。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之所以出现上述困境,有很多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上国家本位主义的盛行,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等。综合以上论证与分析,我们认为应该对当代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与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我们应当对亲属拒绝作证的主体进行明确界定,我国亲属拒绝作证的主体应当包括婚姻关系为基础的拒绝作证权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拒绝作证权。除此之外我们应当对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运行方式进行规范,其运行方式包含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行使和放弃,这样才符合其权利属性。当然,为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诉讼目的的平衡,我们也应当对亲属拒绝作证权的例外进行规定,这些例外包括严重危害国家及社会犯罪,亲属间犯罪以及共同犯罪行为,这些犯罪由于其严重的危害性或者特殊性,亲属证人不应当享有亲属拒证权。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698959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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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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