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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庭审阶段法官对辩护意见回应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3 01:28
【摘要】:法官对辩护意见回应机制是由各种各样的回应行为有机协调、相互作用形成的制度化运作系统,本文中分析出我国现阶段的法官回应行为呈现以判决书说理回应为主,庭审过程中法官口头回应等为辅的特点。因此,笔者着重研究刑事庭审阶段法官对辩护意见的回应性说理,尤其体现在刑事判决书当中。笔者对律师进行问卷调查与访谈,调研结果呈现出现阶段我国刑事庭审中法官对辩护律师及其辩护意见回应的客观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随机抽取60份A市法院的刑事一审判决书,对判决书中罗列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采纳与否的原因论证和判决书的字数、篇幅等方面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目前我国法官对辩护意见的回应说理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对证据的分析、法律适用的说理不足、辩护意见大多为量刑意见且采纳有限、判决书中并未对辩护意见进行逐一论证回应等。对于上述问题,由于以往大多数研究对此提出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思路都是比较宏观的观念化改革,比如“诉讼构造失衡、疑罪从无的观念未确立”等。这些原因与举措看似全面却有失针对性与实操性。因此,本文从程序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因素、影响法官司法决策的因素和制度因素三方面入手,进行原因分析。进而提出更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具体举措,包括①明确对辩护意见不予回应说理的法律后果;②赋予辩护人针对其辩护意见未被回应时的救济措施;③构建回应辩护意见的说理强制性与激励性相结合机制;④进一步明确律师辩护意见中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合理的具体标准;⑤完善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如何进行“庭审实质化”的制度探索成为题中之义。“庭审实质化”强调刑事庭审阶段不再只是“走过场”,“重形式”,而是控、辩、审三方真正起到解决案件的实效作用。其中辩护方与审判方之间的关系是刑事庭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与公诉方的相互辩驳,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说服法官采纳其辩护意见,进而影响判决结果。因此,加强法官对辩护意见的回应性说理成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效举措。法官在进行司法决策的过程中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无可厚非,对辩护意见采纳或不予采纳也是依据裁判者对案件形成的自由心证。但由于法官恣意裁判的可能性无法避免,因此,要求法官对律师辩护意见进行回应说理并给予充分的论证说明,公开裁判者的心证过程,不仅有利于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且有利于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使律师辩护权在庭审过程中发挥实质作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开、阳光司法。
【图文】:

我国刑事庭审阶段法官对辩护意见回应制度研究


图1刑事庭审中辩护意见的类型逡逑

我国刑事庭审阶段法官对辩护意见回应制度研究


法官以不当转移证明责任的方式否定辩护意见的情形是否常见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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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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