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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判决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4 08:11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程序正义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推崇。在我国的行政领域,一方面尚未有统一的程序法典,另一方面“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长期存在,导致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大量存在。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行政程序案件通过诉讼的途径得以解决。对于程序违法,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确认无效,通常都是判决撤销、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三种方式。还有一些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程度较轻,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决为程序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的问题有:一、违反法定程序一律判决撤销的利弊问题;二、行政程序瑕疵的界定和具体范围如何把握尚无统一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学界成果、域外立法提出了行政程序违法判决新模式的设想。建议按照是否可以补正、补正有无价值为标准,重构行政程序违法的判决方式:一、能补正且有补正价值: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完成补正的,判决视为合法;行政机关申请在诉讼结束后完成补正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作补正判决;行政机关拒绝在诉讼过程中补正也不申请诉讼结束后补正的,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二、已无补正价值或无补正必要的,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三、其他严重或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确认无效。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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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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