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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6 07:10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公共利益为基础,以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活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目前依然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在我国正式的确立。通过《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的解读,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以“列举+概括”的方式明确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仅限于两种类型的案件:1、消费者公益诉讼;2、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虽然在法律上,以“等”字为公益诉讼的发展留下了余地,但是现阶段,尚没有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被纳入《民事诉讼法》。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狭窄,有三个原因:1、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2、公共利益的未明确界定;3、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时间尚短。因此,在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下,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持有谨慎态度,除法律明确的案件类型外,其他案件均以普通案件审理。本文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于公共利益的准确界定及公共利益与受案范围的关系合理论证,并通过对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现状研究的基础上,考察其他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对其制度考察的基础上,对于先进的立法经验进行借鉴,并对于我国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完善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即,应当增加劳动公益诉讼。本文的框架如下:第一部分,绪论。通过对于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的阐述,明确本文的研究必要性,并通过国内研究现状的论述,确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上空白之处,并通过合理的研究方法,在研究范围内进行研究。第二部分,民事公益诉讼一般理论。通过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概念的研究,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并对于公益诉讼发展沿革进行探究,以能够进一步认识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内涵;通过对于公共利益的分析能够得知公益诉讼所呈现的特征,并与受案范围进行合理论证。第三部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现状研究及分析。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及案件类型,把握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并分析受案范围狭窄下带来的不利影响。第四部分,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现状分析。通过对于域外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分析,对其立法规定进行总结与评述。域外国家的考察分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对比、比较分析得出其受案范围的有益之处。第五部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完善对策。通过对于其他国家受案范围的借鉴,对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基本原则与标准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并增加劳云动公益诉讼,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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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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