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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纠纷的司法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7 20:44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政府投资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通过合同形式确定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有大量实践,且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政府招商引资等投资活动签订的类似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及救济模式也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另一方面,行政协议1在我国也已经普遍存在,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是历经了行政法学界长期的争议才有的成果。在我国,最早规定行政合同的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在“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中,包括“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并将“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的种类予以确定。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逐渐增多,实务界与理论界围绕行政合同案件的司法审查问题产生了激烈讨论,主要包括行政合同案件的受案范围、合同履行纠纷的争议解方式以及判决类型等。为解决1989年行政诉讼法遗留的一系列问题,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被提上了日程。经历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后,2014年10月新《行政诉讼法》终于面世。其中最重大的变化之一即是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到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并且规定了行政协议的裁判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这无疑更有利于争议的解决。然而,对于如何识别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科学的标准,这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与实务的问题。为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政府投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协议)的性质以及对该纠纷的司法解决路径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即对政府投资行为的概要性分析,通过论述政府投资行为的内涵和特征,主要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类型进行分析,以确定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第二部分,主要对政府投资行为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通过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并结合相关立法者及著名学者等的相关理论,论证政府投资协议定性为公法合同的优势,并对政府投资纠纷的司法解决路径进行初步选择。第三部分则是对政府投资纠纷的司法解决路径的具体探索,也即对作为行政协议的政府投资协议的司法审查路径之探索。回归行政诉讼的本质,主要从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法律适用规则及裁判方式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04期

2 闫尔宝;;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与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04期

3 陈又新;;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对“两阶段理论”的借鉴[J];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03期

4 叶必丰;;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J];法学评论;2014年01期

5 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J];中国法学;2013年01期

6 江必新;;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J];中外法学;2012年06期



本文编号:271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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