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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8 13:48
【摘要】:中国的刑事强制医疗仅限于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1人适用。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并非惩罚制度,而是社会保障措施。在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当中,应特别注意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使其符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严格性。中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已通过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纳入到刑事司法范畴,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编设立一个章程用六个条款内容进行了简单规定,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立法后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显示出了制度构架设计上的很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未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部分作出任何改动,并保留了原有的内容,可见我国立法机关对于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关注程度不高。韩国对特定人实施监护治疗制度,即处于心神丧失、心神微弱等心神障碍的状态或者处于毒品、酒精以及其他药物性中毒、小儿性嗜好症、性虐待狂等‘性癖好’精神性障碍状态的人,实施了应当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犯罪并且具有再犯的危险性而有必要给以特殊的治疗、教育和改善措施时,对其收容于监护治疗设施采取治疗、改善措施的保安处分制度。韩国的监护治疗制度具有近40多年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并专门制定了特别法,具备了相关的配套体系。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内容例如合理地确定被监护治疗人的范围、实行审级裁判的诉讼制度、相对不定期的处分制度、执行方式中的替代主义以及命令治疗制度等。毫无疑问,它对改革或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主要对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内容及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等内容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介绍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解释并分析了刑事强制医疗的概念和性质,重点论述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意义。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进程以及立法现状,也就是说,从古代立法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制度被正式纳入立法程序,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从零开始经历了一系列过程。从一般性规定到被纳入司法程序,逐步完善。目前,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有五个组成部分,即提起、审理、执行、救济和监督。本文的第四部分对韩国的监护治疗制度进行了介绍,对韩国的介绍是从立法沿革、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三个方面入手,其中对立法现状当中目前我国不具备的制度规定进行了着重介绍。本文的第五部分对中韩两国的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了比较,从共同点、不同点,韩国制度的优越性,我国立法上的不足点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本文的第六部分是比较中韩两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总结出韩国的监护治疗制度给我国的启示,笔者共提出六条完善建议。本文的最后,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今后立法完善方面的期待。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应贯穿于至每个阶段和每个步骤。整个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可以划分为鉴定阶段、启动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监督阶段与救济阶段,虽然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要求内容,然而彼此环环相扣,相互依存,因此对整个程序的完善也应具体体现在其中各个阶段内。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15.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汪冬泉;;强制医疗程序执行阶段的立法缺失与完善[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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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林;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D];郑州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271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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