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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改革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30 23:41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照搬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这样规定忽视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显著区别,即行政诉讼被告恒定,一律为行政机关;也忽视了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隶属性,原被告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使得绝大部分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造成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比例极低,而我国基层法院相较于同级行政机关地位低,行政审判中抵抗外部压力的能力弱。由于地方法院人力、物力、财力不能摆脱同级行政机关的控制,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又存在一定问题,加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行政诉讼领域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现象严重,突出表现为“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基于上述原因,实务界从管辖入手,通过不同方式的异地管辖,从横向上、纵向上实现管辖制度的局部调整,缓解“三难”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基于此,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跨区域管辖,这正与异地管辖改革不谋而合。通过异地管辖改革的实施,增强了法院的独立性,减轻了行政诉讼中地方干预,强化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异地管辖改革的背景,传统的管辖制度并不能适应行政诉讼的快速发展,突出表现为“三难”现象;其次论述了异地管辖多年来的改革历程,实践中的具体方式;最后论述异地管辖改革的的意义和价值,也就是改革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异地管辖改革的新发展。以台州模式、河南模式、深圳模式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河南省异地管辖发展过程,从异地管辖的实现方式、管辖法院、适用范围等方面,具体说明改革过程中的发展变化。第三部分论述异地管辖改革在各地法院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异地管辖在减少地方干预方面效果明显,但是也到造成了一定问题,如诉讼成本增加,部分法院行政审判功能缺失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切实发挥异地管辖改革的预期效果。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异地管辖完善措施。通过立案方式、审判方式、管辖选择权、法院人财物等方面,完善异地管辖,减少改革在实行过程中的阻力。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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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文发;;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探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5期

2 张晓茹;田金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论析——基于“异地交叉管辖制度”构建的反思[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5年04期

3 于秀云;;论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年16期

4 张国庆;;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之重构[J];理论与改革;2015年02期

5 董v

本文编号:273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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