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及其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邮电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图文】:
一、客观真实性的概念梳理1.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过程中客观真实性的体现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即是要求在满足电子数据证据载体和证据信息客观存在的同时,就证据信息的真假以及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做出判断。笔者认为,要理解电子数据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就应当首先认识到电子数据证据作为存储信息的载体,以其中蕴含的证据信息作为基础,被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过程原理。如图 1 所示,在案件证明活动中,人们收集到的是作为载体作用的电子数据证据,要运用电子数据证据,首先要通过科学技术去识别或是通过感知去发现电子数据证据中所蕴含的待证事实留下的证据信息;在识别和感知到电子数据证据中的证据信息后,需要将该信息整合形成证据事实,进而依据证据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①经过这样的过程,电子数据证据才可以说是发挥了证据价值,能够用以证明待证事实。
图 2 “客观性”的体现案件发生后相关人员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证据储信息的载体,其中蕴涵有待证事实遗留下子数据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客观性”即体现在载体的客观,是指信息产生时的载体以及提存储的载体是客观实存的;而信息的客观,发生的相关场所或环境里是否存在着信息,信息,且该信息是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中“真实性”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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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7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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