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2 09:59
【摘要】: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法律活动。它是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环节。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或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是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无法处置,执行程序既无法继续进行又无法“终了”,导致大量案件搁置在法院形成积案。为解决这一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直到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才正式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制度上达到了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的划分,完善了传统执行程序构造,明确了当事人与法院间的责任分担。但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制尚不完善,债权人缺乏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找途径,法院的查控仍应是执行工作的重点。若法院因缺乏查人找物的能力就贸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那就是为消极执行找借口,反过来讲,若将执行不能的案件认定为执行不力,则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会成为法院难以承受之重,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如何审慎地运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范其适用的标准、恢复执行的标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以及权利救济是发挥其功能关键。《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四个目标之一就是解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然而“基本解决执行难”并非是要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通过程序机制变革和制度建设,补齐执行工作短板为最终解决执行难打下基础才是关键。通过分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的问题,如实质标准认定主观化、恢复执行启动困难、债务人财产难查、错误终结本次执行难以有效救济等,以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如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执行无结果证明制度,构建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彻底终结的机制。以上述问题、原因为导向,以域外有益经验作为借鉴,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质标准认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的查控与惩戒、到对案件终本后的救济与后续管理,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8
本文编号:2738060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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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宫云举;于向华;;“执行难”的司法自救——以统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标准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5年02期
2 范加庆;;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基本点[J];人民司法;2015年07期
3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蔡守业;何如男;肖安定;;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调研报告[J];东南司法评论;2014年00期
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广西法院有无财产执行案件分类管理运行情况分析[J];人民司法;2014年13期
5 胡家强;张立群;;论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2期
6 王亚新;百晓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及相关争议的处理[J];法律适用;2011年12期
7 左登;;健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不能应对机制的若干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01期
8 李浩;;论民事执行中债务人财产的发现[J];法学;2007年12期
9 董振国;;完善民商事执行案件退出程序机制研究[J];法律适用;2006年05期
10 景汉朝,卢子娟;“执行难”及其对策[J];法学研究;2000年05期
本文编号:273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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