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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2 09:59
【摘要】: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法律活动。它是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环节。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或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是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无法处置,执行程序既无法继续进行又无法“终了”,导致大量案件搁置在法院形成积案。为解决这一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直到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才正式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制度上达到了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的划分,完善了传统执行程序构造,明确了当事人与法院间的责任分担。但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制尚不完善,债权人缺乏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找途径,法院的查控仍应是执行工作的重点。若法院因缺乏查人找物的能力就贸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那就是为消极执行找借口,反过来讲,若将执行不能的案件认定为执行不力,则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会成为法院难以承受之重,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如何审慎地运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范其适用的标准、恢复执行的标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以及权利救济是发挥其功能关键。《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四个目标之一就是解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然而“基本解决执行难”并非是要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通过程序机制变革和制度建设,补齐执行工作短板为最终解决执行难打下基础才是关键。通过分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的问题,如实质标准认定主观化、恢复执行启动困难、债务人财产难查、错误终结本次执行难以有效救济等,以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如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执行无结果证明制度,构建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彻底终结的机制。以上述问题、原因为导向,以域外有益经验作为借鉴,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质标准认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的查控与惩戒、到对案件终本后的救济与后续管理,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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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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