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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简式审判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2 01:07
【摘要】:为了缓解刑事案件数量过多带来的沉重压力,世界各国(地区)均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出了不同类型的简易型诉讼程序。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司法改革会议”后确立了“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改革方向。在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要求下,以书面方式审理的简易程序已不符合增强当事人参与庭审力度的改革主旨,在此情况下,简式审判程序应运而生。简式审判程序设立后,与简易程序、协商程序等简易型程序一道发挥着程序分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是简式审判程序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在司法实务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简式审判程序为研究对象,从立法及司法实务两个方面切入,梳理问题并总结经验,以期对当前大陆地区速裁程序的构建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外,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与特点、创立背景及程序正当性对简式审判程序的内涵、界限以及程序价值进行研究。简式审判程序为我国台湾地区原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外的另一种简易型程序,其设立既有制度层面司法改革的背景,也是为了缓解刑事案件剧增的现实压力。从程序正当性上看,简式审判程序简化理由正当、简化程序合理,同时契合诉讼经济原则,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讼累。第二部分根据立法文本对简式审判程序的内容进行介绍。该部分从规范层面出发,对我国台湾地区简式审判程序的启动、审理及救济进行系统研究。简式审判程序的启动为法院裁定模式,审理过程通过简化证据调查及言词辩论等以提高诉讼效率,其救济则包括法院撤销简式审判程序启动裁定与当事人上诉两种途径。第三部分从实践角度对简式审判程序的实务运作状况及运作效果进行考察,并梳理出简式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简式审判程序自从设立之初,其适用率就逐步上升,在运行五年之后,其适用率基本趋于稳定。简式审判程序在实务中发挥了较好的改革效果,主要体现在“地方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平均每件结案日数大幅缩短”、“地方法院实现新收、终结案件数同步增长”与“刑事案件整体上诉率下降、当事人服判率提高”三个方面。而简式审判程序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包括:对被告有罪陈述的自愿性保障不足;对被告有罪陈述真实性审查不足;被告权利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法律帮助保障不足;检察官参与度不够;并未缩短审前阶段时间;上诉机制存在问题;其他程序参与者的权利不够明确。第四部分,基于我国台湾地区简式审判程序立法及实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大陆地区速裁程序构建理念并给出具体的建议措施。应确立“以契合我国现实国情为基础”、“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有机嵌入,保持整体协调”的构建理念。具体建议措施包括:第一,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第二,对被告自愿性、真实性审查应成为法院工作重点;第三,应注重对被告权利的保护;第四,强化法律援助保障力度;第五,全流程加速,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协调沟通;第六,明确速裁程序的上诉机制;第七,明确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界限;第八,明确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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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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