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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的没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6 19:04
【摘要】: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没收是一种很特别的没收形式,它既不能被单一的定性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刑罚,也不能被单一的定性为民事部门法和行政部门法上的民事涉案财物没收和行政涉案财物没收的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强制处分措施,它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惩罚违法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在第59条、第64条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没收作了简要的规定,既未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原则、对象范围、适用作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学术理论界观点争论不止和具体案件司法实践适用标准不一,与此同时也十分容易造成国家权力机关滥用刑事涉案财物的没收权和严重侵害犯罪分子及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形。所以,笔者欲通过本文的写作对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没收制度作一次深入详细的系统剖析,梳理学术理论界的不同观点,以供在具体案件中司法适用标准的相对统一。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之界定。共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侧重点各不相同,也没有形成高度统一的认识。笔者通过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刑事涉案财物定义的分析,法学理论界:刑事程序法侧重于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形式,保障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实体法侧重于对与案件和犯罪分子有关的财物的终局性处分。司法实践界在不同的阶段兼具强制措施形式和终局性处分。最终得出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涉及案件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有关的,在案件审判结束时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财物;二是没收的概念。笔者通过对“没收”文意上的解释及引证解释入手,参照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没收”的相关记载,以及我国现行刑法第59条、第64条的规定及其在分则的使用罪名规定情况,对比综合得出“没收”的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涉及案件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有关的财物依法予以强制收归国有的实体性终局处分;三是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分类。其中共包括为一般没收、特别没收、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的区别,笔者主要通过对刑法总则、分则相关规定的分析得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以及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在性质、对象和使用范围上的不同点。第二部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共分两部分:一是学术观点分析。刑罚说观点:凡是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其刑事涉案财物就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保安处分说观点:只要刑事涉案财物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基于对社会保安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理应对此加以没收。多义说观点:根据刑事涉案财物的不同对象具体分析,说明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兼具刑罚性质和保安处分的特质;二是我国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一般没收具有惩罚性质毫无争议。特别没收根据刑事涉案财物的不同对象具体分析,说明特别没收兼具刑罚性质和保安处分的特质。第三部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原则。共分为四部分:一是法定性原则,包括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范围、主体、程序法定;二是比例原则,包括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比例、措施与目的之间的比例;三是程序性原则,包括刑事涉案财物没收要经过法定程序、程序本身需要公平正义。四是救济性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权、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救济程序。第四部分:是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对象。共分为四部分,一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认定,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定义及范围、计算标准、计算时间;二是“供犯罪所用本人之物”之认定,包括“供犯罪所用”之认定、“属本人所有”之认定;三是“违禁品”之认定,包括“违禁品”的定义、认定时间、没收依据;四是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特殊对象,包括不动产的没收、从物的没收和孳息的没收。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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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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