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7 00:48
【摘要】: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质证作为刑事庭审的中心环节,实现质证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所在。但长期以来,我国庭审质证形式化现象极其严重,亟待解决。故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现状,对质证实质化进行话语解构,分析刑事庭审质证非实质化现象和原因所在,探索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改革的实现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共四个部分,约4.7万字。第一部分研究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质证实质化进行内涵解读。从语义学角度分析,“质证实质化”是指质证活动应根据其特定属性,实现其本身具有的内在价值,发挥其应有之功能。二是对质证实质化适用的案件范围和证据范围进行论证。应当明确,质证实质化改革不代表所有案件都需要进行实质化质证,需要实质化质证的案件有两类: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此外,在保障质证方的阅卷权和反悔权的前提下,对无异议的证据简化甚至不再质证。三是对质证实质化的基本要求进行提炼。质证实质化包括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要求:形式上要求质证双方主体面对面地处于平等结构地位,实质上要求满足“三充分”要件,即举证方充分举示证据、质证方充分理解证据、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四是对质证实质化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的重要意义进行阐释。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庭辩论阶段形式化问题并不突出,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应当着重解决质证的实质化问题。第二部分研究刑事庭审质证非实质化的现实样态。考虑到样本的典型性、全面性,通过收集并分析大量庭审笔录,观看并统计多数庭审录像,设计并发布相关网络调查问卷,与重庆、甘肃、新疆、西藏、青海、贵州等地数名刑事法官、检察官进行交流,广泛、深入地了解我国刑事庭审质证过程现状。可以发现,我国刑事庭审质证非实质化问题严重:首先,质证时间占庭审总时间的比重较低,表面上体现了质证形式化现状。其次,举证非实质化严重。公诉人惯用批量举证、摘录宣读举证等综合举证方式,致使重点证据举证不充分。受“案卷中心主义”影响,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率依然处于极低水平。第三,质证答辩阶段也存在非实质化现象。控方对大多数辩方的质证意见不予答辩,即使答辩,也十分笼统。被告人很少发表质证意见,即使发言,也大多属逻辑不清、说理不足。辩护律师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量刑,轻定罪”的倾向,积极性不高,质证意见不够全面、有效。第四,法官组织、引导质证活动也存在非实质化现象。法官主持质证活动不到位,常常打断辩方发表质证意见。第五,一些特殊证据的质证环节也存在非实质化现象,如对技术侦查证据质证中,侦查人员的出庭保护以及有效质证之间的紧张关系未能解决,辩方要求控方提供相关审批程序的质证意见也无法得到支持。鉴定人出庭率低、科学证据质证方法和质证规则的缺位等原因导致科学证据的质证流于形式。另外,因“先行调查”规定的有所退却、证据合法性调查具体规则仍存在瑕疵,致使非法证据排除的质证也未实现实质化。第三部分对刑事庭审质证非实质化现状进行原因剖析。刑事庭审质证非实质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立法上缺少系统的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控方举证规则过于粗疏,人证调查规则不够完备,法官主持质证、当庭认证等规则存在缺位,导致控方举证、人证调查、法官主持质证等活动混乱无序。其次,相关诉讼主体态度、能力、理念等存在不足。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质证能力不足,部分辩护律师实务水平有限,质证态度消极,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司法理念落后等。第三,诉讼内配套制度及保障机制不够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家辅助人等出庭制度尚未落实,庭前会议证据争点整理功能虚化,裁判文书对质证过程的反映以及说理不足,庭审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质证权保障仍处于较低水平。最后,诉讼外相关制度带来消极影响。案件分流制度不完备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司法资源紧张,进而影响质证实质化进程。员额制改革导致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加剧办案压力。第四部分研究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的改革路径。质证实质化改革措施主要分三个方面。首先,立法方面努力构建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体系。第一,在《法庭调查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关键证据、争议证据的举证方式,简化甚至省略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的举证。其次,借鉴域外交叉询问规则,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完善庭审质问及答辩规则。第三,明确法官组织、引导质证规则,设立相应的制裁条款和救济条款。第四,遵循比例原则,结合具体案情综合选择技术侦查人员的作证方式,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质证规则。第五,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质证落脚点,针对不同科学证据的物理特点和属性,构建特定科学证据的质证程序。第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质证的相关规定。取消合法性有争议证据的法官裁量权,调查程序不得简化,刚性要求“先行调查”,删除但书规定,完善一些具体情况下的合法性调查程序和规则。其次,加强相关主体的质证能力培训与司法理念升级。提高法官质证主持能力、当庭认证能力以及裁判分析说理能力,提高公诉人员、辩护律师的庭审举证能力、质证能力以及论辩能力,使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精神深入人心。再次,落实诉讼内相关配套制度及保障机制。第一,继续推进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明确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改革现有证人出庭条件和救济条款,政法委出台相关文件,协调解决证人出庭补偿、证人保护、强制证人出庭的执行等问题。取消法院对侦查人员是否出庭的实质审查权,明确侦查人员出庭时应接受询问。第二,以《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扩大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明确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为原则,落实庭前会议证据开示、争点整理等各项功能,贯彻庭前会议和庭审的衔接机制。第三,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倒逼质证实质化。裁判文书应当记载庭前会议确定证据争点的情况,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主张,说理论证,注明证据采信结论。第四,以阅卷权为核心,进一步保障被告人质证权。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质证发言权,硬件设施配备升级,建立相应救济制度,赋予被告人救济权利。第五,加强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核实证据权、发表意见权。要求法院拒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申请的适用例外化、理由法定化以及决定说理化。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783212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J];法学研究;2015年05期
2 张建伟;;审判的实质化:以辩方的视角观察[J];法律适用;2015年06期
3 王思思;狄胜利;;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研究[J];证据科学;2015年02期
4 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02期
5 朱锡平;;印证还是心证:刑事质证的迷局与解困[J];犯罪研究;2014年05期
6 俞世裕;潘广俊;林嘉栋;余晓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以浙江省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4年05期
7 陈邦达;;美国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嬗变及启示[J];比较法研究;2014年03期
8 左宁;;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论略[J];法学杂志;2012年12期
9 左卫民;马静华;;效果与悖论: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S省D县为例[J];政法论坛;2012年02期
10 何家弘;;刑事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J];法学家;2011年06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1 曾国东;万海富;祁X;金霞;;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效亟待提高[N];检察日报;2017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李冉毅;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
2 许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278321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2783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