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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设置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1 19:51
【摘要】: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在执行阶段给予被执行人实体权利保护的救济程序。当原告与被告将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一旦获得了胜诉判决,就对被告享有给付请求权,然而执行具有周期性,在执行程序尚未结束时,当事人之间具体事实情况发生了变更,被执行人对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争议时,由于存在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所以不存在申请人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但是此时被执行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将得不到相应的救济。所以,该诉是在出现了不宜继续强制执行的法定事由时,赋予债务人诉权,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该诉,从而终结前一执行文书的执行力的制度。虽然目前我国对该诉讼并没有具体的相关立法,但是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该诉却有完善的立法及司法体系。德国将该诉并入到所有的异议程序之中,在当事人一次性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包括了该诉讼制度。日本通过单行的执行立法确立了债务人异议之诉。我国台湾地区分别设置了该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对执行阶段中,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都给予了相应的救济。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不断深入,我国立法与司法界也逐渐开始关注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权利的均等保护,新出台的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更是明确指出,要注重执行过程中追加的被执行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可见构建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切实可行。因此,笔者将在对其他国家及地区相关的诉讼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吸收他国立法的长处,结合我国的实际立法及司法情况,分别从诉讼主体、提起事由、诉讼管辖、证明责任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尝试具体构建我国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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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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