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4 06:25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与环境纠纷案件的频发,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污染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往往是由环保部门最先接触和查办的,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联系密切,而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价值追求、基本原则、执法程序等诸多维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以罚代刑”现象比较普遍。其中,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以及刑事司法中定罪量刑的依据,证据是“两法衔接”中的一个核心要件。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认可了部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证据衔接不畅的问题在立法和实务层面上仍然表现得十分明显,而且已经成为影响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本文遵循以下思路,针对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进行概述。首先,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阐述了环境保护行政与刑事司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三组概念,同时还对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解释。其次,对比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并进行相应分析,分别阐释了两类证据的内涵及差异。最后,简要总结了证据衔接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侦查工作、证据审查工作和庭审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结合上文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分别从环境案件办理过程的交叉、案件证据的交叉、案件证据的时效性、侦查权的专属性以及证据衔接的现实必要性这五个方面分析了两类证据衔接的必要性。其次,分别从证据的本质、证据的三要素以及证据的形式三个方面分析了两类证据的相似性,证明这两类证据的衔接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第三部分:阐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的现状,以及梳理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首先,对当前环境执法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进而总结其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其次,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的实务现状,分类讨论了: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2.勘验笔录、检g事
本文编号:279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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